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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借给醉酒人 造成损失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6月9日中午,杨某和钟某一起饮酒就餐完毕,杨某提出借钟某的摩托车回一趟3公里外的家取物,钟某虽知杨某已有醉意,但碍于情面,加之轻信不会出事,遂答应了杨某。可杨某行驶不到1公里,即因车速过快、酒醉眼花判断失误,将同向行走的苏某当场撞死。交警部门通过对事故现场及车辆痕迹进行勘察、鉴定,认定杨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杨某无力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而钟某却有承担能力,苏某的亲属遂诉请要求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中,就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的亲属无权要求杨某和钟某承担负连带责任。因为按照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就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等,而本案苏某之死并非钟某所致、钟某的借车行为与苏某之死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苏某的亲属有权要求杨某和钟某承担负连带责任。理由是:

    钟某在明知杨某饮酒后、生理上处于不适宜驾驶状态的情况下,仍将车出借给杨某,对可能的造成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其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杨某的违章行为直接相结合,造成了危害后果。对此类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指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结合到本案,即是钟某应该在杨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对整个赔偿义务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苏某的亲属有权要求杨某、钟某中的任何一人赔偿全部损失。至于钟某在承担责任之后,是否向杨某追偿,杨某是否会对钟某作出补偿,均与苏某的亲属无关。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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