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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无效

发布日期:2009-07-21    作者:刘学勤律师
“小产权房”买卖无效
 
基本案情:
2006712,李某、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天津市汉沽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出卖给李某,价款25万整。李某先后向王某支付定金3000元、支付房款47000元。后来,原告拟继续履行合同时,王某却不愿将房屋出卖给李某,并称李某未按约定付款,存在违约行为,李某要求王某退还定金和房款遭拒。
 
诉讼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后,对有关情况进行了了解和调查取证。
经查,王某却不愿将房屋出卖给李某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即无法证明王某违约拒绝履行合同,所以从这一方面维权难以成功。
又查,涉诉房屋只有买卖合同,没有产权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涉诉房屋禁止转让,李某、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再查,涉诉房屋是某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民住宅楼,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交易”,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同时,“小产权房”也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本律师另向户籍管理部门了解到,李某、王某不在同一行政区,更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所以李某、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将某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的房屋进行转让交易,侵犯了某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该《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无效。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律师建议李某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汉沽法院要求王某退还53000元的定金和房款。汉沽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至此本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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