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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朋友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09-06-27    作者:李斯才律师
案情20059月李某乘坐朋友苏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行驶证登记人为马某)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车主为上海飞达公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四脚趾缺失。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李某十级伤残,治疗休息期三个月,护理期一个月,营养期三个月。
法院判决1、责任承担:张某承担70%赔偿责任;苏某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与苏某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的保证人高某对张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义务;车辆系挂靠上海飞达公司,该公司在张某无力偿付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马某系无偿向车行出借身份证,非轻便摩托车的实际支配使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型)、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
本案提示:本案特点在于存在多个赔偿义务人,相互之间存在责任划分;残疾辅助器具系普通适用型,李某诉请按照二十年赔偿期限亦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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