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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下车修车被撞伤保险公司要负车上责任险吗

发布日期:2009-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2年1月19日零时20分,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司机邱某行车途中发生故障,停驶修换轮胎时,被同向驶来由郭某驾驶的汽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邱某及车上的乘坐人受伤,郭某受伤,该车上乘坐人死亡。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作出责任认定: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负次要责任。在该事故发生后,承保邱某一车的保险公司对本次保险事故进行了理赔。汽车运输公司认为邱某是修理轮胎受伤,属车上人在车上受伤,应享受车上责任险。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约定,邱某站在地上修换轮胎属车上人在车下,不应享受车上责任险。汽车运输公司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保险法第三十条设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车上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在车下”语意不确定,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这里的“车上人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一是搭乘人员。对“车上人员在车下”的歧义通常存在两个方面:第一,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的伤亡可能有一个过程,比如被抛出后摔到地上,如果致命伤是落地时与地面或地上附着物撞击形成,应认定是在“车上”还是在“车下”?显然,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以车上人员是在车下受害抗辩不应被采纳。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允许搭乘人员下车方便、就餐、购物,通常不会被认为有主观恶意。这时搭乘人员是在“车上”还是“车下”,不能一概而论。保险人如果要求搭乘人员违背公序良俗在车上方便,不应采纳。第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的活动不限于在狭义的“车上”,如因运行中需临时维修等原因而停驶,被保险人及其司乘人员可能要下车设置警告标志、维修等。对这类“车上人员”是否在“车上”,可以作广义和狭义的解释。狭义的在“车上”,就是身体之全部或一部分处在车辆这种固体物之上、之内。广义的在“车上”,是指在车辆运行中为车辆运行服务。保监会设计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没有作广义和狭义的区分,根据前述合同解释的原则,当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被保险人、驾驶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下车设置警告标志、修换轮胎、加油、临时维修等,应当确认为“车上人员”在“车上”。

王建全 崔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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