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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为母子关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虽为母子关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陈×向法院起诉称:2007118日,原告乘坐儿子程×的双轮摩托车走亲戚,行至×村电灌站下坡处时,程×被横在路上空的电话线挂住颈部,致使原告及程×连人带车翻到在地。原告受伤后,被送景德镇市第三医院救治,入院后在全麻下行右颅骨去骨瓣减压术,住院26天,花医药费2万余元。伤情经景德镇市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五级。横在路上空的电话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是被告景德镇×公司,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英华接受被告景德镇×公司委托后,依法申请追加原告的儿子程×为本案被告,认为程×没有考取驾驶执照,驾驶的又是没有行驶证和牌照的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规的规定,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程×和原告是母子关系,原告没有起诉程×,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程×亦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依法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决定追加原告儿子程×为被告。被告程×也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要求法院进行调解。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由景德镇市昌江区法院签发了(2007)昌鱼民一初字《民事调解书》:
原告的全部损失和后续治疗费均由被告景德镇×公司和被告程×按照60% 40%的比例分担。
至此,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了景德镇×公司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其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被告程×和原告是母子关系,原告不要求程×赔偿,但不能因此增加景德镇×公司的民事责任,仍应从法律上确认程×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被告程×是否实际支付,则与景德镇×公司无关,无须过问。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
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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