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9-04-30 作者:姜曙滨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刘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经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和了解。现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以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本代理人认为,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理由如下:1、随着进城务工农业人口的增加,以及他们从事职业范围的不断扩大,很多农村居民都已不再从事农业。但是存在城镇务工多年的农民无法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问题,会导致人为的不公平。2、本案原告在盐城市区已打工两年多,且从事的足摩工作相对固定,收入来源稳定,其生活支出及日常费用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差别不大。3、本案原告主要从事足摩劳动为生,是全家人的经济支柱。而其右臂的伤残必然对其日后的务工造成极大的不便,也必将大幅减少其劳动收入。4、本起交通事故的另一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是从事餐饮业经营的,根据盐城中院盐中法审委[2007]1号会议纪要6的规定,即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也有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综上,本代理人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及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在以户籍登记作为确定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的一般标准的前提下,对农村居民进城务工且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视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而本案原告已提交相当的证据证明其在盐城市区打工且在盐城市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因此,为公平起见,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
二、要求被告刘某按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合理的,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20-30%的赔偿责任,即选择按80%的比例索赔也是合理的。另外原告放弃对次要责任人的索赔权是原告的权利,同时这并不影响原告对被告刘某的索赔权。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姜曙滨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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