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真实的产权登记不宜撤销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虽有违法性,但交易真实,则不宜判决撤销房屋产权登记。
案情
雷亨彬与刘莉于2005年12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在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草街有住宅房产一套。2004年6月二人在外打工期间,雷的妻姐刘先琴以雷的名义将该房产以49200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刘秀芬,并持雷亨彬夫妻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四川省泸县建设局处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同年12月,刘先琴用该卖房款和雷从上海寄回的42000元,又以雷的名义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泸县福集镇百汇街为雷亨彬夫妻购得新房一套,同时也到建设局处为雷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2006年1月23日,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卖方签名”不是其真实签名和口头委托并不存在为由,否认卖房事实,请求撤销房屋登记机关的产权转移登记。诉讼中,原告前妻出庭作证,刘先琴的上述卖房和买房行为,均是原告的委托代理行为。
裁判
泸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泸县建设局虽然收齐了房屋转移登记相关的证件材料,但是,其中证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房屋买卖合同》上出卖人的签名却是不真实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刘先琴也不是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被告未审查刘先琴是否拥有相应的代理权限即核准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属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权利人的房屋产权被他人虚假转移。然而,结合案情,原告委托卖房的事实应被认定;第三人基于善意和支付对价而取得原告的房屋产权,依法应予保护。而且,被告的转移登记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其诉请撤销的理由也不成立。相反,如果撤销被告的转移登记,则将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006年3月20日,泸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雷亨彬的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三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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