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09-04-22 作者:张振合律师
商标俗称牌子,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商标权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现实当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不外乎以下几种:(一)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下面通过一则案例具体认识一下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权不因停止使用而自然终止
【案例】某矿泉水公司于1998年1月申请注册了“洌泉”商标,有效期至2008年4月止。2002年5月,该公司因经营不景气连续亏损而停产,“洌泉”商标从此再未使用,也未经商标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定程序撤销。2005年10月,某饮料公司考虑到“洌泉”商标在当地小有名气,况且该矿泉水公司也已三年多没有使用,遂未经该公司同意,直接将“洌泉”商标拿来使用。某矿泉水公司发现后,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饮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注册商标侵权,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张振合律师评析】虽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本案中,某矿泉水公司也确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洌泉”商标,符合该条款的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无须“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该商标权便直接自行消灭。商标权的终止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出现法定的事由;二是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尽管本案存在法定事由,商标局也确实可以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给予撤销,但某饮料公司使用时,商标局毕竟尚未履行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定程序。所以,某饮料公司“拿来主义”直接“捡”来使用的行为已构成注册商标侵权。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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