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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只制裁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同居行为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婚姻法》只制裁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同居行为
妻子红杏出墙与人偷情,丈夫不甘戴“绿帽”,起诉要求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近日判决允许离婚,但因为妻子未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驳回了丈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妻子偷情酿纷争
李卫强的家位于湖南会同县某乡。1986年5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姑娘何小辉,双方很快就开始了同居生活。次年7月,他们的女儿小春丽降临人世。1989年3月30日,他俩才到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年底,又生育了儿子李刚平。婚后不久,李卫强前往深圳打工。
丈夫不在家的日子,何小辉与邻居杨大文勾搭成奸。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远在深圳的李卫强闻讯火速赶回家中。但何小辉仍不回心转意,继续与杨大文偷情。
迫于众人的压力,何小辉认了错,表示愿与杨大文彻底断绝关系。令李卫强没有想到的是,妻子口是心非,心里装着的始终是情夫杨大文。
2004年2月下旬,何小辉向丈夫提出,她想外出打工,这样可以远离杨大文,免得他再纠缠自己。李卫强同意了。
丈夫索赔遇红灯
谁知何小辉在广东打工期间,多次打电话与杨大文联系,要他到广东来与自己相会,李卫强得知以后,对妻子完全失望了,决心用法律手段讨回自己作为丈夫的尊严。
2004年5月底,李卫强起诉到会同县法院,认为妻子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给他在精神上留下了严重的创伤,要求法院判令他俩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小孩归他抚养,由何小辉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小辉在与原告李卫强的婚姻生活中未尽忠实义务,与他人产生婚外性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双方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平均分割,考虑到被告在本案中具有较大的过错及共同财产分割难度较大,属于被告所有的共同财产可抵作小孩的抚养费,在原告尽了抚养责任后,归原告所有。鉴于被告目前经济收入十分有限,故对于原告要求其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虽有婚外性行为,但并未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制裁通奸仍有缺陷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正如法院所言,本案中何小辉虽然经常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但与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还有距离。因此李卫强要求何小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
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即夫妻之间有义务“性专一”,不与配偶以外的任何异性发生性行为。但是,《婚姻法》在惩罚婚外性行为方面,只处罚婚外同居行为,而对间断性的婚外性行为(俗称“通奸”)则未规定应予处罚。有人士认为,这是婚姻法的一个欠缺,有待进一步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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