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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陀区广泉路站地块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30    作者:方燕律师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普陀区轨道交通20号线广泉路站地块(交通路3177号、3185号、3193 弄 1-11号)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沪规书(2022) BA310000202200897]确定,本地块具体门牌号为:交通路3193弄1-11号,交通路3177号,交通路3185号,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原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 2024年1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注:本文为手工录入,如有细微差异以征收地块张贴或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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