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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五周”故意杀人再审无罪案

发布日期:2023-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1996年8月25日晚,涡阳县新兴镇南张村大周自然村村民周继顶的女儿周素华在家中被害死亡,周继顶及妻子刘素英、女儿周春华被害受重伤,儿子周保华被害受轻伤。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共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五原审被告人均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缓,判处周在春无期徒刑,判处周正国、周在化有期徒刑十五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周继坤等五人作案的唯一结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遂依法改判周继坤等原审被告人无罪。

  推荐理由:该案的再审改判,落实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体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追求,彰显了人民法院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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