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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才受贿案

发布日期:2023-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政才在担任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书记、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农业部部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中标、项目审批、企业经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亿余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政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孙政才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政才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

  推荐理由:孙政才案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首例副国级职务犯罪案件,充分展示了法官队伍过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司法形象,为法院系统审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积累了工作经验。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向人民兑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和严厉惩治腐败的庄严承诺。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本案宣示,人民法院的反腐惩腐工作永远在路上,依法惩治腐败犯罪, 是人民法院的重大任务,更是人民法院的作为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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