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嘉鸿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案
发布日期:2023-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韩春晖(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点评:本案打破了证监会多年在行政处罚诉讼案中保持“零败诉”的纪录。在二审中,法院对内幕信息认定、证券行政调查的规则和要求、内幕交易推定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以及程序合法性正当性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其中,证监会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关键人证殷卫国的缺失。如果缺乏这一证据,对于苏嘉鸿交易威华股份的时点与资产注入事项的进展情况高度吻合这一基础事实,也可以将其推定为正常的交易活动甚至是“巧合”。从这一基础事实直接来推定苏嘉鸿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其中存在明显的逻辑跳跃,破坏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因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苏嘉鸿的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此外,证监会本身行政调查程序也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程序要求。所以,在本案中,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交织为一体,使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具有合法性。该案特别凸显了程序合法性对于实质合法性的独特价值,清晰展示了依法行政必须从程序合法性出发这一基本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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