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相关概念的内涵与特征
(一)量刑起点的内涵与特征
1、内涵: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
(1)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区别于根据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起点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
(2)量刑起点是指一般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
(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而不是一个幅度。
(二)基准刑的内涵与特征
1、内涵: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
(1)基准刑就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事实(如自首、立功)所应影响判处的刑罚不在基准刑之内;
(2)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
(3)基准刑体现刑罚目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
(4)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三)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
1、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1)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概念: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就具体犯罪而言,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2)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事实。例:《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张三持刀故意伤害致2人轻伤,那么,致1人轻伤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致另外1人轻伤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又如盗窃罪:李四在河南省盗窃3000元人民币,在河南省,盗窃1000元就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那么,3000元=1000+2000,其中1000元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而其中的2000元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
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量刑起点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基准刑: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
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基准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也即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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