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上海静安法院成功执结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9-25 作者:吴丁亚律师
2017年6月,原告金某与被告天津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金某坚持认为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依法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被告则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上海静安法院依法判决支持金某的诉讼请求,确定被告应支付金某工资差额9700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不仅未履行法律义务,其原营业场所,位于上海市成都北路某处的房屋也是人去楼空。金某遂于2017年7月申请执行。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执行立案后,法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有收获;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高的措施,也并没有起到效果。考虑到被执行人只是一家分公司,其总公司名下极有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建议申请执行人金某向上海静安法院执行裁判庭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该总公司,天津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金某于是向上海静安法院提出以上异议请求。吴丁亚律师提醒您,经上海静安法院执行裁判庭审查,裁定支持了金某的异议请求,将该总公司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拿到了异议裁定书的金某遂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天津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网上查询了该公司名下的财产,并对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高的措施。限高后不久,被执行人天津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马上履行义务,请求法院撤销相应的强制措施。2018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将人民币9700余元汇入法院帐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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