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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浅谈NFT数字藏品平台涉嫌侵害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判赔金额的计算方式

发布日期:2023-07-25    作者:张晓晗律师

Hello~大家好!四川高院(2023)川知民初2x3号想必昨天已经风靡朋友圈了,之前垦丁张大律那个NFT第一案(2022)浙01民终5x2号估计也有所了解,其实我在今年四月也接到一个深圳平台NFT数字藏品案子,最后因铸造者所上传后未交易最后双方达成调解金额5000元。

在元宇宙第一案各种报道中,大多数对NFT数字藏品侵害著作权中那种权利,以及转售后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深入研究的时候,作为一个电商法领域的专业律师,我关注的点可能有些“变态”(只要在线交易的产品就会通过电商法逻辑架构来体现),我所关注的的判赔金额计算,而且为之还特意亲自在NFT数字藏品平台通过有效购买方式进行实践,这种模式下我觉得四川高院(2023)川知民初253号的高院法官真的很牛,与我的思考点在同一战线,所以最后判赔金额的金额=首次被控侵权数字藏品的违法所得+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合理开支,这个关系等式!!!
关于数字藏品的基础概念我就不一一罗列了,不懂的可以直接绕过该文了。
这一点和电商法的立法宗旨有一拼,就是第三方平台还是自营平台,一般国内的几个交易平台属于第三方平台,但是里面也有自营账户,你可以类比“京东”。
2.需要确定“铸造者”的身份
数字产品具有唯一性、可证明的稀缺性及不可分割性,所以数字藏品一般会在文化艺术品、知识产权的链上发型、流转、确权等作用,这个功效就属于区块链技术的一类场景应用,由于NFT本身就是一串记载与区块链上的编码,这款编码记载了拟铸造对象、发布方、时间戳等信息特征值的编码,所以需要“欣赏”某NFT对应的铸造对象,则必须通过智能合约。
你可以这样理解,就是类比电商平台中的“卖家”,要上传商品必须要按照平台的规则进行“NFT铸造”,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不限于作品名称、艺术家信息、作品介绍等),这个时候就会所谓“平台审核”,平台先通过哈希算法将用户上传的“数字作品图片文件”转换为特定铲毒的哈希值,然后将哈希值、发布方、时间戳等信息采用去区块链技术在链上进行记录,生成NFT,由于要符合国内监管规定以及防止虚拟货币交易等等……如果平台收到“卖家的铸造申请后”,由系统对作品进行人工审核(如全国作品登记信息公示系统,如需要权属证明需要发布者卖家进行提供,如果没有相关登记,平台审核人员则通过对相关NFT进行推荐编号,即作品通过审核)。这个过程就会出现NFT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如果自营卖家也就是平台自己,必然会要承担相关作品是否涉嫌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四川高院这个案子既是平台也是卖家。
3.需要明确交易过程、侵权问题
关于NFT数字藏品的交易则是买受人交易购买价款后,系统自行执行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将买受人在区块链上记载为数字藏品的所有者,并同时记录交易信息,但数字藏品NFT在交易过程中不会产生新的副本,无论发生多少次交易,交易标的的始终是最初铸造并分布式存储在该区块链上的统一数字藏品。四川这个案子,也是该侵权作品也仅能在该平台上进行交易,且不可跨链交易。
数字藏品的发售、转售仅是智能合约自行执行代码指令在选定的区块链上将不同用户标记为数字藏品所有者,该过程不是重新提供作品,也不会产生新的作品副本,也未产生新的传播行为,所以数字藏品NFT的发售、转售既不属于发行权所管辖的范围,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NFT数字藏品对应的铸造作品(底层)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可以发现构成实质性相似,所以平台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该涉案铸造为数字藏品并通过该平台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就该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侵权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五十三条规定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回到《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中“避风港原则”,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不具有事先审核义务,其仅在接到合同通知后或者知道、应该知道平台存在知识产权的事实,而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况下爱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所以平台已经下架该产品,当然NFT数字藏品平台中,被控侵权数字藏品通过打入地址黑洞使其永久丧失“交互性”,已经完成“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损失应该如何计算,被控侵权数字藏品的首次发售和手续转售均可查明,所以首次发售的销售金额则属于平台卖家的违法所得,数字作品数量Q 1,发售价格为M1,后面的问题就是后面NFT数字藏品转售收入是否认定为违法所得,这点四川高院给了致命一击。转售行为的实施并非首次卖家,二是在平台的其他卖家,被控侵权数字藏品转售的收入也并非平台公司所得,而是归转售者(其他后转卖家),所以后面转售收入不应直接认定为首次卖家的违法所得,但是首次平台就是自营卖家,也就是平台,平台又按照比例收取转售成交金额的扣收的综合服务费(gas费),这个地方要考虑到,综合服务费与平台网站运营费用、区块链交易费、支付平台手续费之间的关系,会按照平台的费率P乘以转售交成交金额之和∑M,外加合理开支L.
所以最后计算公式G=Q1*M1+P*∑M+L
(平台自营卖家的判赔计算公式)
推算后计算,一单数字藏品交通过铸造完成,交易平台上的网络用户就可以在网站平台上在线浏览该NFT作品并决定是否交易,购买人交易后只能合约记录交易,将新的购买人写入智能合约种,因此交易过程中,并不需要首次购买人将作品下载至计算机硬盘中,及时购买再次转售NFT作品,也无需将作品重新上传交易平台。每一次交易均被记录在区块链上,从而确保作品交易的溯源性、安全性、透明性以及交易双方的真实性,每一次交易费用均记录在区块链上,所以被控侵权数字藏品NFT交易侵权获利是可以查明。
这个里面还有很多问题,比如自营平台的连带责任认定等等,还有就是如果不是自营平台其他卖家的情况,平台是否承担相关责任……更多问题是完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法相关计算方式以及判赔模式进行的。

未完待续……研究是一种常态,学习是一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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