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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3-07-21    作者:张敬辉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财保94号
申请人:滨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海丰街道汪家村。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经理。
申请人滨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予以保全。申请人滨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滨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93992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滨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滨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苗某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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