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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6-22    作者:赵江涛律师
裁判要点
 
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系虚构的,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无证据证明保理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的,该借款法律关系有效,应收账款债权人对保理人负有本息偿付义务。但因不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亦不存在保理人基于对真实应收账款及付款承诺发放借款的信赖,债务人又未作出提供担保等增信的意思表示,保理人要求债务人承担支付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1条、第7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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