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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借款纠纷二审胜诉案,浅谈对应收账款质押权的正确理解。

发布日期:2023-06-15    作者:李广成律师
       本律师代理的某银行诉李某、姚某、某物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院支持了我代理的某银行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以胜诉告终。
  本案中,某物贸公司以其抵押给某银行的房产出租所得租金作为其应收账款,将该应收账款出质给某银行,并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约定,如果李某、姚某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某银行对某物贸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房产出租所得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时,质押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数额为0,一审法院就以此为由,认为既然应收账款为0,那质押权就无效或不存在,并据此驳回某银行要求对某物贸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房产出租所得租金优先受偿的诉请。一审判决后,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本律师在代理二审的过程中,精准查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似判例,并提出应收账款属于债权,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而不是实物质押,不能以应收账款账户中目前余额为0就否定已经依法设立和生效的应收账款质权。本案中,虽然应收账款专用账户中余额为0,但不影响已经依法设立并生效的应收账款质权。一审判决将原本属于权利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权,错误地认为是实物质押,这是一审判决之所以会错误的原因所在。
  经过提交权威判例,并反复说明应收账款质权的概念,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对一审判决的第四项予以撤销,并改判某银行对某物贸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房产出租所得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至此,该案二审支持了某银行的上诉请求,胜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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