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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执行人退休金账户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解除被冻结退休金账户的请求,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23-04-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冻结被执行人退休金账户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解除被冻结退休金账户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8)晋08执复90号案例中,一审法院查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故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侯某的退休金账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要求解除被冻结的退休金账户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运城市民政局、运城市财政局文件〈运民发〔2018〕26号〉“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绛县、垣曲县515元/人/月。”故异议人侯某要求保留1800元生活保障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侯某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不服,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侯某提出的第一项理由是否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该项理由是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判决结果不服。此理由不属于复议审理的范围。关于第二项理由保留生活医药保障金至1800元。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生活情况以及本市的低保标准文件认定侯某要求保留1800元生活保障金的请求没有依据并不无不当。


二审法院驳回了异议人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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