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哪个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中公司住所的确定
发生纠纷之后,一方想起诉另外一方,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我到哪个法院起诉呢?在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与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立案法院法律规定有不同之处,不过“原告就被告”为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则,即一般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是自然人,那就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被告是一家公司,需要到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
公司的住所地如何确定呢?是我们查询到的公司注册地吗?有的时候,我们按照查询到的公司注册地起诉了,被告会告诉我们:对不起,我不在注册地办公,所以注册地不是我的住所地。我们先看一个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A是一家注册在重庆市渝中区的公司,我代表原告到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起诉了被告A。被告A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声称虽然公司注册在重庆市渝中区,但是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所以公司的住所应该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本案应该由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管辖,而非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管辖。被告A用以证明自己住所的证据是一份重庆市九龙坡区某街道办事处和某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该证明内容为被告A的主要营业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经过审查,做出了裁定:案件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做出裁定之后,我们经过研究,认为诉讼遗漏了重要的被告,不利于案件的最终解决。于是,我们提出撤诉。之后,我们增加了一家注册在北京市海淀区的公司作为被告B,与被告A为共同被告,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被告A再次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把案件移动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管辖,理由和证据与之前的理由基本一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做出了裁定,驳回了被告A的请求。被告A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不但驳回了被告A要求移送管辖权的申请,而且在裁定中明确指出:即使移送管辖,也不会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而是会移送到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因为被告A没有证明自己的住所在重庆市九龙坡区。
同样的问题、同样的证据,两家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断。
法律分析:
实践中不在注册地办公的公司有很多,都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所以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公司的住所。
第一,公司住所的意义是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住所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我国不允许没有住所的公司进行登记。
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在于:1、据以确认诉讼管辖及司法文书的送达;2、据以确认登记、税收及其他管理关系;3、据以确认合同的履行地;4、据以确认准据法。(施天涛:《商法学》)
可见,确定公司住所除了确认诉讼管辖及法律文书送达,还涉及公司登记管理、合同履行等等问题。法院一旦用判决或者裁定的方式确认公司住所不在注册地之后,马上涉及工商管理、税收等一系列问题。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何地为公司住所。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公司也应该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但是如果公司没有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而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注册地的,法院应如何处理呢?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应该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果公司没有根据法律规定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为住所的,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司进行调查、处罚。
第三,如何证明公司主要机构所在地。
在以上案件中,被告A证明自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暂且不讨论主要营业地是否属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问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的证据是一份重庆市九龙坡区某街道办事处和某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这份证据能否证明一个公司主要营业地的问题呢?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法定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没有进行管理的权力,自然也没有证明的权力。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的居民进行管理,而非对企业进行管理。而“主要营业地”这个事实也绝非简单的客观事实,而是一种涉及到法律判断的事实,证明的单位应该权力和能力进行判断。显然,如果证明某个公司在自己辖区招工、建立厂房,街道办和居委会还可以证明。但是要证明是否属于“主要营业地”,已经超出了其职责范围。
所以,街道办和居委会开具的该证明证明人不适格,不具有证明力‘’重庆市渝中区法院错误的采纳了这份证据。
当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公司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什么地方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查标准》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材料,如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可以作为参考。
另外,本文认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公司的董、监、高和财务所在地,与这些人员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地点的约定、历次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对地点的记录等也可以作为证据。
第四,住所与注册地不同的行政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该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可见,如果公司变更住所的,应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办理登记的,则应依法处罚。
所以,即使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证明了自己的住所不是注册地,法院会裁定移送管辖。但是,法院可能会给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去一份《司法建议》,告知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建议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当然,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综上,本文对民事诉讼立案过程中公司的住所地,尤其是注册地与住所地不同时如何认定住所地进行了简要的讨论。如有错误之处,请行家里手多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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