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实际放款金额+“砍头息”→虚增本、息,合同即使成立也无效
发布日期:2023-01-08 作者:李大贺律师
1、贷款实际发放的时间却是在2019年6月5日;
2、降低实际放款金额→实际发放的本金也由181200元改为了163000元;
3、“砍头息”→同样在2019年6月5日这一天的基本上相同的时间段,某某银行佛山分行通过某某银行上海瑞虹支行以“车贷放款”的名义(163000元的本金发放,也是通过某某银行上海瑞虹支行)发放了3900元,但随即被以“车贷放款”的名义扣划至某某银行上海延东支行的“汽车融资发放过渡户-养老险”账户。
由此可见,本案贷款的实质,是某某银行佛山分行串通关联机构,形成优势地位,巧立名目,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降低实际放款金额、“砍头息”等方式降低实际放款金额、拉升名义本金数额即“应还本金”数额——虚增本金,同时完成了对“应还利息”的虚增(虚增本金部分对应的利息)。
↑即是说,本案贷款的实质,是消费欺诈,是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违背金融领域的公序良俗,《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即使成立也无效。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审阅报告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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