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性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由于非个人原因没有参加到诉讼,在其他阶段中都可以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必要共同诉讼案外人的区别在于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属于第三类当事人,不同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法律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案外人与本案中原告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只有一个法律关系。
二、第三人撤销的对象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并非所有类型的判决都可以请求撤销,可撤销的判决仅限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判决产生既判力,可作为撤销之诉。
但形成之诉因其仅在于变更某一法律关系,一般不具有既判力,没有被撤销的必要。
三、特殊类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不可作为撤销的对象:
(一)是非诉案件,
(二)是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涉及身份关系,
(三)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诉讼案件生效裁判,
(四)是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生效的判决。
四、对本诉中标的物主张权益(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第三人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提起再审两种救济途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主张实体权益,两种救济途径存在的重合交叉关系,但不能重复使用,只能二选一择一使用。案件裁判后执行前,再审优先。进入执行阶阶段时,谁在前,谁优先(以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为准)。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都有纠错的功能,两者纠错的范围不一致。
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的对象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不利的部分,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仅对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部分予以撤销或者改变,不会涉及对原诉讼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处理。
再审程序可对原审当事人和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予以处理。这也就是为何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如果启动了再审程序,原则上应由再审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因,
六、第三轮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三人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规定的债权人。而执行异议之诉主体对强制执行的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性权益的案外人。
其次适用阶段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无关,要求主观上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主观判断标准)。而执行异议之诉须在执行过程中。
第三后果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成立,则改变原生效判决。执行异议之诉如成立,则做出不得对该标的物执行的裁决。
第四根据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时,执行异议之诉应以案外人异议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性程序。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无前置性的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民事诉讼中的救济程序,赋予了案外人一种救济的路径有其特殊性,在实务中应熟悉掌握其理论及特点加以运用,发挥其有势,以达到理论与实践中的完美结合,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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