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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程序内裁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可以再审

发布日期:2021-10-28    作者:郭天喜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度。

一、小额诉讼程序是特别的简易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司法解释体系第十二条纲目,明确“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二、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
普通简易程序仍然实行与普通程序无异的四级两审终审制,所做裁判仍可如常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所做裁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能上诉。

三、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就管辖权的裁定一经作出 ,立即生效,不能上诉。

四、小额诉讼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按照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能上诉。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均可以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并无区分普通程序或是简易程序,还是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只要符合上述再审规定的案件均可再审。民事诉讼参与人在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同时,应当用好诉讼程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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