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超期羁押问题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办案周期长,而非法集资类案件办案周期更长。之前笔者讲述过原因,简单来讲离不开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最重要的涉及的地域广和集资参与人的情绪难以平复等因素。
在刑事诉讼中,按照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侦查阶段的侦查办案周期不会超过7个月+37天;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周期不超过6.5个月;审判阶段的周期6个月(报最高院延长的未计入)。这些期限属于没有特殊情况下的办案期限,当然如果出现了改变管辖、审判阶段补充侦查以及中止审理和作精神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有人会疑问,如果这样计算是不是就根本出现超期办理案件的情形出现呢?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进行羁押,第二种无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进行羁押。在第一种情况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将是更加地折磨,因为办案期间其长期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完全失去人身自由。
为了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情形的出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出台了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的案件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案件。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根据规定,办案机关同级的检察机关负有监督纠正的职责,如其发现存在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的情形后,则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办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人疑问,检察机关发现超级羁押或者久押不决案件的情况很少,而且其根本发现不了或者发现了也不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人说,这种情况十分常见,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
其实,所谓的发现包括主动发现和被动发现。如果检察机关不主动发现或者发现不了,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或者辩护律师则可以提起相应的书面意见,要求对超级羁押或者久押不决的案件进行纠正。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或者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十分重视,如果属于超期羁押或者久押不决的案件,则通常会按照《通知》的规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办案机关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也会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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