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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用途专利诉中禁令案

发布日期:2021-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侵害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华公司”)是发明专利“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 (该专利保护一种已有药品新的治疗用途,即“伊马替尼及其它的可药用盐在制备用于治疗胃肠基质肿瘤的药物组合物中的用途”。其中,伊马替尼是一种通行处方药,主要用于治疗白血病,而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这种药新发现的治疗用途,即可以用于治疗胃肠基质肿瘤的用途)的普通被许可人,且已经专利人授权,享有就该专利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

  2013年8月,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天晴公司”)开始销售、许诺销售药品“格尼可”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根据其在官网及药品包装中所公布的药品说明书,该药品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化学结构的可药用盐,说明书中将“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明确列为该药品的适应症之一,并在“药代动力学”部分提到该种药品可用于治疗胃肠基质肿瘤。此外,该药品由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全新公司”)在其经营的药房中销售。综上,诺华公司认为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故诉至北京二中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诺华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二被告停止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格尼可”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药品过程中,使用在说明书的“适应症”及“药代动力学”部分含有涉及“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的相关内容,并提供了担保。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诺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其申请。

  【案件评析】

  临时措施的采取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权利人的损失。本案涉及一种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是北京市首例涉及医药用途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亦是首例专利侵权案件的诉中行为保全裁定。本案涉及医药行业,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二中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规范了医药行业的发展,鼓励新药研发,对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法官建议】

  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意在保护权利人经过创造性努力,在某种已知药物上发现的新治疗用途或第二医药用途。制药企业,尤其是仿制药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关于制药企业药品生产、核准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增设专门人员对生产或销售药品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排查,重点审核是否涉及他人专利权和企业是否尽到了足够注意义务,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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