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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占有的性质、类型及转移

发布日期:2021-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人们思想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与应用也逐渐的增多,而知识产权对于科技的进步以及人类文化事业的发展都起着积极的推动和鼓励作用,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可以大大提高人们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敢于将自己的创意成果应用于社会发展,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是体现了国家和社会提倡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趋势。而民法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调节性法律,与知识产权也存在着很大的联系,民法理论在知识产权的运用中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理论; 知识产权; 运用; 探讨;

  1 前言

  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是属于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完善民法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知识产权对民法的传承与突破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作用。知识产权法律中所属于民法范围,二者存在很多的共同点,民法理论在知识产权中的运用也十分普遍,民法的很多法律原理和原则以及调整思维和方法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2 民法与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基本一致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各个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以及财产关系,而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是对各个和平等主体之间研究产生的知识成果的利用和保护过程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也是包括人身以及财产关系。首先知识产权的申请流程需要与很多的行政部门以及法律部门产生联系,在申请成功之后,各个平等主体都会对通过自身知识储备和智力创新的成果享有独占权,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或者盗取相关知识产权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知识产权的产生主要就是为了维护运用知识和创新思想为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人,为了遏制不法分子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或者利用,调整和纠正这种行为,而这也与民法极为相似。

  3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方法适用于知识产权

  基本原则决定调整方法,调整方法完善基本原则,二者是相辅相成,而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和调整方法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法。首先从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来看,在民事活动或者事件中,各个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平等的关系,没有地位高低之分,不存在任何特权行为的产生,每一个民事主体在享有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在知识产权中,平等原则是民事主体依法的自主选择知识创造和智力活动,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也享有知识专有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剥夺和窃取。民法的诚实守信原则体现在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时刻遵守法律规定,要诚实守信,不欺诈和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这一点原则在知识产权中同样适用,多个当事人在进行智力活动的同时,尤其是对于合作作品和共有专利应该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于共有的智力成果或者他人的知识产权要按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民法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制定主要是限制一定的民事权利,保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在知识产权中,为了防止私人滥用和独占知识产权,维护公共利益,也对权利滥用这一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 民法的法律逻辑构造与思维模式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

  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理论将民法理论的逻辑结构与法理上的法律规范相结合起来,运用于各种民事权利制度,同样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法中得到很好的应用。民法的产生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切身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也逐渐的系统化和健全化,其法律逻辑的构造也十分的复杂,民法理论中的相关责任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行为,民事行为等等都是民法理论中的基础法律概念,而知识产权中的相关法律的制定也借鉴了这些基本的立法模式。那么如何将民法的立法思维和模式合理的运用到知识产权法中,也是目前很多法律工作者都在研究的问题之一,大多数人认为应该在民法中单独增加专门的特别立法,也就是知识产权法,但这其中也存在着很多的困难。知识产权是随着社会以及科技发展而不断的在革新,所以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制定也需要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的修正,作为保障智力成果的一项法律,其制定和修改的速度想要紧跟创新的步伐十分艰难,加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调整对象是无形的,是知识储备和大脑创新的成果,会随着国家的人文环境、发展进程等各方面客观因素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法在发展历史、调整对象、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调整方法以及法律逻辑构造与制法模式等都与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思维相似,民法作为基础法,其保障和监督每个人的民事行为和切身利益,其发展历史悠远并且已经逐渐的完善和成熟,知识产权法作为保护智力成果的一种私权,在立法中去借鉴民法的原则和理论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知识产权法体系更加完善,反之,知识产权法体系的日渐成熟也会使民法体系更加成熟,二者相互影响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孟庆法,冯义高.美国专利及商标保护[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2.
  [2]郑成思.民法草案与知识产权[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
  [3] 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姚欢庆.知识产权上民法理论之运用[J].浙江社会科学,1999.
  [5]吴汉东.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J].中国法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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