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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上诉,不再审;无再审,不抗诉

发布日期:2021-07-27    作者:郭天喜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身制,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是终审法律文书,争议就有了定论。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满的法定救济途径是上诉,启动二审程序,通过二审程序解决争议,寻求司法救济。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以及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是非常态救济程序。看一看出,民事诉讼法制度设计以常态化诉讼程序救济为主要解决问题程序,非常态化救济程序作为补充存在。
一、一审裁判确属正确,从诉讼经济角度考虑,息诉服判是不错的选择。民事案件一审裁判送达以后,如果一审裁判结果甚为公允,息诉服判是不错选择,比较符合经济学规律。

二、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应坚决上诉,充分发挥二审程序对一审程序的监督作用。当事人的诉求没有被一审裁判充分支持,或者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在一审裁判中受损,可以通过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救济自己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只要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并按时缴纳上诉费用,或者申请上诉费缓、减、免获批,就能顺利启动二审程序,没有其额外槛;法律规定一审终审的案件除外。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充分用好程序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三、不经上诉,径行申请再审,将不被受理。当事人如果不上诉,放弃常态化的救济途径;反而在一审裁判生效以后,舍近求远,申请再审,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原因很简单,可能导致非常态化的再审程序常态化的做法是对民事诉讼制度性的破坏,既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
四.二审裁判确有错误,应依法申请再审。根据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案件经过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做出的裁判就是终审裁判。
如果二审裁判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在这里,再审是对生效裁判的救济渠道,是非常态化救济程序。理由很简单,再审不在“两审终审”框架内,是对“两审终审”制度的补充。
五、当事人申请抗诉或者申请检察建议的案件,需要以经过再审为前提条件。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检察院监督的方式之一就是对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提起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当事人对确有错误的法院生效裁判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依法提起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未经再审的案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可能不被受理。
六、《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增规定,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法律关系稳定,社会关系才能稳定。如不对申请抗诉或者申请检察建议加以时间限制,可能让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随时因为当事人申请动摇或者否定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社会关系可能产生破坏作用;也会削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申请抗诉或者申请检察建议应当法律文书生效以后两年内提出;并且该两年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原因发生中止、中断、延长。期满失权。
七、鼓励及时行使程序权利,避免非必要启动非常态法律程序,损害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和严肃性,浪费司法资源,有害于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诉讼是极其严肃的行为,诉讼参与人要遵守诉讼程序,也要用好诉讼程序,用程序权利保护好自己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行为应当是民事法律行为,要充分发挥常态化诉讼程序寻求权利救济,有限使用非常态化诉讼程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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