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域外类似的实践做法

发布日期:2021-02-04    作者:郭庆梓律师
双重相关事实理论不仅在德国成为通说并得到我国学者的关注。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虽然并未形成前述通行的双重相关事实理论,但是在实质上也存在类似理解。就此类问题,也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试图强调此时被告程序利益的维护,或者主张原告在起诉之初即应提出证据,使法官管辖权的原因事实产生达到合理可能性标准的心证。
美国也存在类似制度,其涉及的问题同样是,当某事项同时构成联邦法院管辖权和实体胜诉的要件时,应当以何种方式裁判。联邦法院只能以不满足管辖权为由,驳回那些显然不符合要求的诉讼。而对于其他诉讼,法院则必须作为实体问题审理。即使最后查明案件确实不满足管辖权的要求,也不会剥夺法院已经行使的管辖权,此时只能以不满足诉因为由驳回起诉。从裁判技术上看,此时适用的不是对事管辖权(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b)(1)条),而是陈述不充分(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b)(6)条)的规则。比如,雇主聘请雇员的真实人数并不妨碍劳工歧视案件的联邦法院管辖权,相反只要原告主张的人数满足法律规定即可。同时,美国法院长期以来试图在众多被界定为管辖问题的事项中寻找真正的管辖问题。至于是否应当就管辖问题单独审理且适用优势证据规则裁判,更是众说纷纭。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