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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裁判文书公开的变化:从“可以公开”到“不公开”

发布日期:2021-01-11    作者:方乐律师
在制度实施层面,公开与例外是一种相伴而生的关系,裁判文书的公开必然面临着例外的范围问题。裁判文书公开的例外在制度实践中形成一定范围内的共识,比如从2010年《规定》到2016年《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调解方式结案的事项均在不公开的范围内。但是2016年《规定》中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作为一种例外却像一匹横空出世的“黑马”。
2010年《规定》没有涉及离婚诉讼裁判文书公开与否的明文规定,但我们可以从整个规定的体系中推理得出离婚诉讼裁判文书处于“可以公开”的行列。在2010年《规定》中,离婚诉讼裁判文书是否公开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决定。一方面,2010年《规定》第2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不公开,那么离婚诉讼判决的当事人自然也可以据此提出不公开申请。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根据2010年《规定》第4条和第7条,可以审核和决定是否公开。离婚诉讼裁判文书是否公开关键在于人民法院是否认可离婚诉讼裁判文书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因而决定权在人民法院的手中。
与2010年《规定》相比,2013年《规定》的例外范围处于一种收缩状态,而离婚诉讼裁判文书基本处于“应当”公开的范围。第一,2013年《规定》将公开原则界定为“应当”公开,这使得裁判文书公开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义务。同时,2013年《规定》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从例外范围中删除掉,并在程序上取消裁判文书送达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权利。第二,2013年《规定》要求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这也反向佐证了离婚诉讼案件属于公开的案件范围,只是需要进行特殊的技术处理,从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2016年《规定》正式且明确地将离婚诉讼裁判文书列入不公开的范围。在不公开事项中,删除了概括性的“个人隐私”,增加了“离婚诉讼”“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具体事项。这种变化在实质层面上限缩了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增强了人民法院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但也让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不公开”规定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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