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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权利保障情况的对策建议

发布日期:2021-01-04    作者:丁嫣律师
1.全面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要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还要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救济的权利,包括程序异议、申请再审权利等相关事项,并告知小额诉讼程序在审判流程设计方面的快捷优势。为保障当事人充分了解和运用相关权利,通过立案大厅公告、庭前致电、当面释法等形式,做好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工作,引导当事人接受和认同小额诉讼程序。
  2.切实提升审判工作效率。简化送达材料,可将庭前送达材料合并成《受理、举证通知书》和《应诉、举证通知书》两种,一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保障相关事项。简化送达流程,优先适用电子送达,降低送达用时。简化庭前准备,可将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举证期均设置为不超过7日,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举证期和答辩期的,以笔录形式固定并及时组织庭审,尽量缩减审理时间。简化审理流程,采用要素式审理,对批量案件实行示范诉讼。简化裁判文书,可仅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3.探索健全当事人异议制度。当事人在诉讼中针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异议成立,裁定转为其他程序审理: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对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为使案件标的额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准故意拆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于责任分配存在较大争议的;对于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由独任庭进行审查,且以裁定方式作出认定。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异议权,赋予当事人对于法院驳回异议申请裁定的复议权,且由立案庭审查复议。提出复议及审查的期限应相对较短,可分别设置为收到驳回异议申请的裁定后3日内和收到复议申请后3日内。复议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4.完善再审程序。基于“一审终审”的程序设计,从减少当事人讼累、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考虑,该类案件可一律由原审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当并启动再审的,对于再审的裁判,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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