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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完善

发布日期:2020-11-02    作者:程智华律师

在2012年,我国正式修订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其中就对小额诉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小额诉讼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涉及金额必须符合民事标准、案件不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关系和知识纠纷,这对小额诉讼的案件解决提供了法律依靠,完善了小额诉讼的步骤和定义。我国在以往处理小额诉讼的过程中也相应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然而,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现实问题,并且法律的适用性也不强,因此必须要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程序部分做出修改完善。
        1小额诉讼的含义和诉讼步骤 
        小额诉讼有两种含义,一种为广义,广义的小额诉讼其实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简易诉讼程序,二者没有严格的定义或者步骤上的区别,仅在诉讼合同标的物的金额的数量上有所不同。另一种含义为狭义,狭义的小额诉讼指的是由专门的小额诉讼法院或者法院专门开设的小额诉讼法庭来进行审理的比普通简易诉讼程序流程更加简易的诉讼活动,其涉及金额也更小,主要维护的是消费者的权益。本文专门针对狭义的小额诉讼来进行讨论。 
        小额诉讼主要是在20世纪后五十年开始兴起并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在这段时期内,公民在金额较小的侵权案件上无法找到有效的帮助,并且法院所负担的任务压力也越来越重,因此便出现了小额诉讼。一方面小额诉讼能在数额较小的案件方面来维护公民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通过设立诉讼程序简单诉讼成本低廉的小额诉讼,也能有效的缓解法院的压力。目前,我国对小额诉讼程序也越发重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经济诉讼案件数量以及社会对于司法服务的需求出现了大幅度增长,“打官司”、上法院俨然成为公民维护权益的第一选择。这就导致了案件数量和司法人员的数量不相匹配,很多司法需求短时间无法被满足,因此我国也加大了对小额诉讼的重视。2009年颁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就对小额诉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至此我国完全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对司法压力做出了一定的缓解。 
        小额诉讼的程序的特点是非常明显的。第一点便是其案件定位,仅仅针对金额较小的案件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作用。例如,在日本法律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中就明确指出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只限制在三十万日圆之下,更高金额的经济案件属于正常诉讼程序的审理范围。因此可以了解到小额诉讼程序和一般的简易诉讼程序是有根本的区别,小额诉讼是以金额作为划分点,而传统意义上的简易诉讼主要是以案件的复杂程度来划分,复杂度较小的即为简易诉讼,与涉案金额无直接关系。 
        第二点,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追求效率,提倡简易快速,尽可能的用最少的时间正确合理地解决小额的经济纠纷。因此小额诉讼程序不能耗费太多的诉讼经济成本,也不能出现复杂冗长的审理过程,要最快地追求结果以此来保证司法审理的高效率,为尽可能多的人服务。例如,在美国,原告选择小额诉讼来进行诉讼时只需要填写一张相应的资料表即可,不需经过太多的司法程序,并且花费的诉讼费也是很低廉的,此外诉讼时间没有严格的规定,工作日和周末都可以进行,一场庭审所花费的时间也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因此是非常高效的。此外,虽然小额诉讼注重效率,但是处理案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也是不可忽视的。 
        第三点,小额诉讼还是以让双方进行调解为主,其最终结果更偏向于和平解决和平处理问题,这也是小额诉讼的原则之一。 
        2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完善 
        1)关于适用范围方面。在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定义方面的规定,但是对于具体的金额并没有明确的划分,这就导致在实际的运用中无法定额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非常不利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在实际中的应用,并且由于规定不明,不同的法律部门也可能会对小额诉讼程序有不同的解释,很容易导致出现问题。因此,要在进一步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额范围做出具体的说明。可以明确规定将其出来;也可以采用列举的方式加深理解;还可以使用排除法,明确排除一些界限不明的说明,通过这些措施让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2)关于参与机构方面。在目前的小额诉讼审理方面,参与审理的机构比较杂,要求不严格,甚至很多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可以单独进行此类案件的审理,因此很多法律专业人员都能做这项工作。但是,如果不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审理很可能会出现问题。首先,很多普通审判员和法官日常承担的审判工作和法律工作很多,可能缺少空余时间,如果不事先了解他们的时间就对其进行小额诉讼工作安排很可能会导致其没有工作热情;其次有的法官对于这方面的审理经验不足,可能会出现案件处理方面的失误;此外,还有一部分法官直接将小额诉讼转化为一般的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理,这也违背了设立小额诉讼的初衷。 
        因此,地方基层法院要对小额诉讼进行专门的数量和案件调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官的工作日程,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审理部门,抽调专人审理这部分案件。一方面保证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和速度,另一方面也使得小额诉讼案件得到了真正的重视。 
        3)选择和转化。在具体进行案件的审理时,要事先告知案件当事人小额诉讼的具体要求和步骤,先让其了解《小额诉讼须知》,在了解之后让其决定是否选择小额诉讼。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小额诉讼,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会出现钻这个规定的空子的异常情况,会导致最终的案件结果不够公平公正,影响法律结果,因此要谨慎考虑是否给当事人选择的权力。 
        在程序的转化方面,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大部分国家都是允许小额诉讼程序可以与其它的案件审讯程序相转化的,包括我国。然而就案件本身和司法的公平公正性而言,这种转化不一定是有利的,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看,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才能进行,从而保证司法公正。 
        4)审判方面。小额诉讼是没有非常严格的审判时间要求的,为了实现小额诉讼的高效性和简便性,要尽快缩短小额诉讼答辩期和举证期的时间,尽快完成案件的审理。 
        对于诉讼费用,由于小额诉讼的特殊性和简便性,小额诉讼的费用也是要进行相应的降低的,比较容易接受的价格为10元一次,同时尽可能缩短开庭的次数和时间 
        3总结 
        小额诉讼在目前的司法程序中是很重要的一环,国家对小额诉讼也越来越重视,但是还是存在很多的缺陷和问题。本文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做出具体的介绍和分析,对小额诉讼的流程和缺陷也做出了相应的说明,并且重点针对小额诉讼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修改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小额诉讼是维护民众权益的重要环节,只有对其做出相应的完善,才能真正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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