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怀疑下的辩护
发布日期:2020-10-15 作者:李丹律师
一刑事案件从逮捕、公诉、判决,在学界一般认为,证明标准是不同的,随程序的推进,证明标准呈递进增级,后边程序高于前面的证明标准,至公诉阶段,证据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辩护人的及早介入,对于发现未达到这样标准的案件,是有益处的,在公诉阶段,待审查起诉的每一起案件,事实也只有在检察官形成可以定罪的内心确信后,其才可能提起公诉,及早发现合理的怀疑,可以有效防止程序的倒流,辩护人的意见或更有可能被接受采纳。近期,本人成功辩护的一案件,即如此,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从因果关系证据的缺失,再到整个证据体系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由此,该案最终在退查两次的情况下,被建议撤案处理,有效避免了程序越向后走越难辩护的情形。我的辩护意见体现了这样的合理怀疑,现将此案辩护意见贴出,供批评指正:
辩护意见(节选,嫌疑人姓名隐去)
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卷中,所体现出的侦查逻辑为:被害人因电击死亡,被害人生产所用铸塑机是嫌疑人生产,嫌疑人生产的铸塑机没有合格证,铸塑机曾有漏电现象,事发前铸塑机使用了铝制地线,所以嫌疑人有罪。这样的逻辑是否成立?应该说疑问重重!
疑问一、没有合格证的产品是否必然不合格?
无论是在讯问嫌疑人还是在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必然会问及铸塑机是否有合格证。合格证与产品是否合格没有必然的联系,合格证仅是产品合格的一种证明,有合格证的机械不一定就是合格的产品,没有合格证的产品未必就是不合格产品,没有合格证的产品仅仅是没有取得合格的证明而已。产品合格与否,应看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的技术规范,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机构对产品作出相应的鉴定,产品合格与否是在科学规范指引下的科学判断,而非主观性的猜测。而本案恰恰缺少这种科学判断,这是疑问产生的原因。
疑问二、如果铸塑机漏电,为何先前没有发生伤人事件?
侦查人对铸塑机是否漏电也是必然问及的问题,如果铸塑机漏电属实,在机械使用的电压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同样是漏电,为何先前没有发生伤人事情?为何偏偏事发那天的漏电可以致人死亡?很显然,即使漏电属实,所漏之电不足伤及人命,否则伤人的事情早就发生了。因为证人证明机械曾多次发生漏电现象。难道是电压突然增加?在卷证据显示,铸塑机使用的是铝质线材接地线,这种线材是否可以使所漏之电改变到足人致人死亡的电压?科学依据何在?如果是因铝质线材接地线致电压发生改变,那应属于机械使用人未能正确使用所致,与嫌疑人无关,因为接地线并非嫌疑人安装。
而嫌疑人供述:因为机子安装了变频器,只要机子安装了变频器,手碰机子就会发麻,但不会过死人,电压不会超过50V,漏电,因为有变频器……。嫌疑人这种引人误解的陈述,容易产生误导,嫌疑人所言漏电,在物理是叫感应电,是一种在安装变频器机械上产生的现象,无法避免,普遍存在工业使用的机械以及家用电器上,正常使用不足人危及人的生命。
上述种种疑问,说明铸塑机漏电存疑。
疑问三、被害人电击伤的形成原因
根据尸检鉴定书中的,三论证、2尸表检验,右面部及右肩部前侧皮肤损伤,呈条片状……符合电击伤特征,在正常操作的情况下,这样的电击伤是否可以形成?在卷证据无证据证实被害人的电击伤系嫌疑人生产机械所致。在盲目的、近乎自杀式的机械操作中,就算设计尽乎完美的机械,伤亡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与机械的质量无关。在本案中这种可能是存在的,因为其曾带电作业,而无视自身安全。
致被害人死亡可能的原因: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生产间,生产用电通过使足罪嫌疑人的辩解。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就电线就地混乱布设,杂乱无章,无任何安全防护,且多处被生产原料、设备等碾压,不能排除电线保护层损坏致电线漏电,通过地面铺的银色铁皮传导机械之上,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
综上,在卷证据,无证据表明嫌疑人生产的机械不合格、漏电,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死亡与嫌疑人生产的机械存在因果关系,上述种种疑问不能得到合理排除。由此,辩护人认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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