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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设置死刑复核程序的原因

发布日期:2020-09-25    作者:赵双剑律师

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是以死刑的存在为前提的,世界各国对死刑的存废问题都十分慎重。根据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委员会统计,到1990年10月为止,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5个,保留死刑但停止执行的国家有23个。[2]可见,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而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通常通过给予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程序上更多的申诉或上诉的机会或途径,尽可能的保护被告人的生存权。我国亦是如此,自古以来就有少杀、慎杀的刑法基本思想。纵观各国的法律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的基本理念,公正优先、效率第二的基本原则在各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中是相通的。设置死刑复核程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原因:
  一、增强意识,树立“少杀慎杀”思想
  我国自古代就有慎用死刑的文化传统。纵观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对死刑均采取谨慎的态度,设置了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以期真正查明案件事实,做到少杀、慎杀。即使在少数滥用死刑的特殊时期,死刑的最终决定权也是交由中央最高司法机关掌管,设置了多重程序,增加了发现案件错误的机会。这种少杀、慎杀的思想一直延续至今。如前所述,废除死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要实现社会和谐首先要实现人的和谐。所以对于我国来说废除死刑只是时间问题。鉴于我国现阶段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有必要通过树立“少杀、慎杀”的思想来逐步向废除死刑过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因此,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其他司法机关都要牢固树立这一思想,尤其是负责死刑复核的法院、法官,更要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基本思想,在少杀、慎杀思想的指导下进行死刑复核工作。
  二、始终把保障人权放在第一位
  格维尔茨说过:“人权是所有的人因为他们是人就平等地具有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权是每个人生而享有的平等地不容侵犯的权利,当受到威胁时得以以人权的存在获得救济和保障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强调“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观,就是要倡导人权至上。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这表明我国在保障人权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各个部门法律的制定与完善都要以宪法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刑事法律也不例外。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新增规定,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该规定不仅契合了社会主流价值取向,也彰显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3]刑事诉讼法作为刑法的程序法,必然也以保障人权为终极目标,并且司法公正、效率,程序公开等价值也都以保障人权为前提和最终目的。[4]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涉及人的生命权剥夺与否,对人权的保障更为重要。因此,死刑复核法官要始终将人权的保障放在第一位,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来复核死刑案件,使被告人能够获得公正对待和审判。
  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公正与效率已成为世界各国法治国家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而公正与效率之争却始终没有停歇。一般认为,“公正第一、效率第二”,但是在程序的设计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考量也是不可忽视的。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是独立于第一审、第二审之外的特殊程序,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判处死刑的案件才须经过此程序。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在一定意义上讲是进行第三审,必然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办案效率,这似乎并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其实不然。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是司法的终极目标。将效率运用到诉讼领域,必须要求在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在程序上提高诉讼效率,即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得最大的诉讼结果。[4]作为死刑复核程序来说,它决定是否剥夺被告人的生命,因此在此程序中应当适当的向公正一方倾斜,只有以保证公正为基础,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这一理念要求法官在复核死刑案件时要更加强调公正,适当的缩减效率因素发挥作用的范围,最大程度上做到公正审判。
  四、实现程序公开,无公开则无正义
  著名法学家边沁说过:在秘密审判过程中,其他的各种制约同公开性相比,都是小巫见大巫,没有公开性,其他制约都是无能为力的。程序公开对诉讼过程的每个阶段实施监督提供了可能性,能够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加强监督制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条件。实行程序公开,进行“阳光”执法,弱势的被告人就可以更好的参与审判,加强庭审的对抗性,最大限度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程序公开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应当是公开的;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应当是公开的。作为死刑复核程序来说,更应该强调第二方面,即死刑复核的审理过程应该公开,而不是采取秘密的,书面的方式进行审理,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公开,实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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