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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超期羁押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9-20    作者:王志强律师

超期羁押,顾名思义就是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如果不考虑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或者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等特殊情况,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为8个月零7天。其中,又分成两段。一个是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另一个是被批准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羁押期限就开始计算。那么,羁押期限具体是多久呢? 
        一、羁押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羁押犯罪嫌疑人最长30天,就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该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加上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时间,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是37天。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最长37天,公安机关就得放人。当然,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批准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1、一般情况下的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一般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3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上面3个月的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即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5个月。 
        3、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羁押期限可以在上面5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2个月,即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因此,批准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为7个月。 
        (三)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来看 
        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为37天加上7个月,即8个月零7天。但,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来看。 
        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羁押期限最长为7个月。如果到了7个月,公安机关还没有移送审查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就是超期羁押。 
        二、公安机关超期羁押怎么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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