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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实体权利的有权提起异议之诉

发布日期:2020-02-14    作者:张学增律师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实体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所谓“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法院对某一项或者几项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法上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执行法官仅根据标的物的外观判断权属,就不可避免会出现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其他侵害案外人实体权益的情况。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实体权益民事诉讼法设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制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有两个特点:1、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侵害了其所有权或者其他实体权利,是基于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是一种实体上的异议。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必须是依法可以阻止该标的物的执行(包括标的物的转让和交付)的实体权利,并非所有的实体权利。2、案外人异议的诉讼请求一般为“对这些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能阻止法院对特定财产的执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外人一般是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而提出案外人异议,但案外人异议所主张的实体权利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或者其对标的物占用、使用的权利因强制执行而受到妨害,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物交付或者让与的权利的,均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目的是通过诉讼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一种实体上的救济途径。诉讼的目的也不是单纯地确认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交付标的物,而是在提出异议无效的情况下进一步通过诉讼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在程序上,案外人必须先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经法院裁定后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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