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判断毒品称量纪录
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实践中,毒品数量几乎成为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杠杆,刑法直接以毒品数量划分量刑区间,部分地区法院以毒品数量细化量刑区间,可见毒品数量的确定在实践中举足轻重,用于确定毒品数量的毒品称量纪录也就成为司法人员审查判断毒品案件最重要的依据之一。
然而,我们司法人员经常忽略对毒品称量纪录的审查,对毒品称量纪录上面记载的结论(意见)深信不疑,由此,毒品称量纪录的真伪、瑕疵极易躲过司法人员审查证据的每一个环节,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司法人员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对称量时间、地点的审查判断
毒品的称量原则上在查获毒品的现场及时完成,为避免毒品污染,《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解释)对毒品称量的及时性和现场称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只是没有具体细化,我们应当审查是否在现场及时称量,如果没有,审查是否有下述法定理由。
如果出现毒品查获现场可能不具备称量条件,比如因案件特殊、环境恶劣、地势险要、称量器具遗忘、丢失等因素不宜现场称量,带至其他适当的场所,这时,我们应该重点审查毒品封装过程,只有毒品封装符合法律规定,无任何瑕疵,我们才能推定原始毒品没有受到污染。
对毒品封装应注意审查:现场封装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纪录在笔录中;封装应当当着犯罪嫌疑人进行;封装应当有见证人;封装应当使用封装袋加密或者封条贴封装并做好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的对应注明;封装时,不得将不同包装内的毒品混合。对不同组的毒品,应当分别独立封装,封装后可以统一签名。封装行为不符合规定,则毒品可能受到污染。另外,司法人员还应审查封装照片和视频的连续性。
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现场实施封装的,我们应审查三方面,首先、审查不能现场封装的理由;其次、审查是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后、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对毒品移动前后进行拍照固定。以确保毒品不受污染。这是对毒品称量时间、地点的要求。
2、对称量过程的审查判断
称量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称量笔录。如果侦查人员在没有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称量,则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毒品来源无法确定,毒品是否受到污染无法判断。
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称量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并记录在称量笔录中。由于不排除侦查人员立功心切或者相关人员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栽赃陷害,必须确保封装拆封过程合法化的连续性。
称量笔录应当由称量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当然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排斥侦查行为,不愿意签名,只要侦查人员注明原因则不影响合法性。
3、对称量主体的审查判断
称量的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侦查员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军队保卫机关中依据宪法和法律对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查的专业人员。只有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有执法权,称量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实施。现实中,存在大量辅警参与执法,甚至独自完成执法行为,此种情况下,我们应当着重审查称量的主体是否有执法权。
4、对称量工具的审查判断
首先、称量的衡器应当经过计量鉴定机构鉴定并在有效期内,鉴定机构鉴定复印件应当附卷。
其次、称量应当使用适当精度和称量范围的衡器,也就是说,不同的毒品数量应使用不同精度和范围的衡器进行称量。
最后、称量前,称量人应当将衡器示数归零,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证据材料里面应附有衡器称量前归零的照片或者视频,以及衡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证据。
新司法解释对称量工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味着在之后的毒品案卷材料中会出现之前办理毒品案件很难遇到的计量鉴定机构资质证据以及该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面证据,只要没有称量工具的相应说明,我们完全有理由去质疑称量结果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对不同包装的毒品如何称量问题
毒品包装各式各样,我们要掌握一个原则,不同包装的毒品不得混合。
对体内藏毒的案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排出的毒品逐一称量,不能混合称量计算总额,统一制作称量笔录。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毒品属同一批或者包装物外观相似,可以运用总重量减去包装物重量的方式称重,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不得混合。
对液态毒品和固液态混合的毒品包装,侦查人员应当通过照片或者录像的方式固定原始状态再称量,必要的时候固液分离再称量。
6、其他应注意事项
对现场及时称量的毒品应封装后带回办案场所或者送至鉴定机构取样,应当按照本文上述所讲述的封装程序进行。
侦查人员应当对称量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照片和录像资料应当清晰显示毒品的外观特征、衡器示数和犯罪嫌疑人对称量结果的指认情况。
综上:这些事项是办理毒品案件常见又容易忽视的问题,我们在此做简单的小结归纳。总之,毒品案件办案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墨守成规,沉溺于口供之王的传统思维,势必会被法治进步所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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