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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介绍对象为名借款出借人起诉还款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9-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詹某偿还本金人民币44000元;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詹某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钟某以给原告詹某的儿子介绍对象为由两次向原告詹某借款13000元、31000元,共计44000元,被告钟某向原告詹某出具借条两张。后,原告詹某多次向被告钟某催款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钟某向原告詹某借款44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借款本金只有4000元,其他都是利滚利,借条均系被原告胁迫出具的抗辩意见,因其并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000元(从借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另算)的诉请,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此对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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