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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夫子旧书网被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9-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认为赵某某在“孔夫子旧书网”(以下简称“孔网”)公开拍卖著名漫画家丁聪书信、手稿行为侵犯已故漫画家丁聪及其配偶、子女的隐私,丁聪之子丁某将“孔网”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堡公司)、赵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书信拍卖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赵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共计9万元,古城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某将所有涉及侵权的书信返还丁某。

今天(8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赵某某、古城堡公司构成侵权,判定二被告连续十五日在“孔网”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丁某赔礼道歉;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被告古城堡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丁某系丁聪、沈峻夫妇独子,二人去世后,丁某系唯一法定继承人。2016年9月,丁某发现“孔网”出现大量丁聪、沈峻夫妇及其家人、朋友间的私人信件以及丁聪手稿的拍卖信息,涉及到大量家庭内部的生活隐私,其中18封信件由“孔网”昵称为“墨笺楼”的被告赵某某拍卖。原告认为古城堡公司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展示涉案信件,也未尽到审查义务,构成了对丁聪、沈峻及丁某本人隐私权的侵犯。

古城堡公司认为其主体不适格,其经营的“孔网”只是网络商品交易服务的提供者和经营者,作为平台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案中的书信、手稿内容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丁聪作为名人其隐私权的行使要顾及社会公共利益。

赵某某认为涉案书信、手稿系其以合理对价购买,丁某无权主张返还,且赵某某并未侵犯丁某隐私。赵某某实施的网上拍卖行为无侵权故意,未造成丁某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也非首位将涉案书信、手稿在市场上公布的人,不符合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条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部分让渡于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作为丁聪、沈峻之子,在二人去世后,有权维护死者的隐私,并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权,且作为继承人享有许可他人进行涉案书信拍卖以及其他的处分权,所以丁某为本案适格的原告。丁某的起诉具有明确的被告,且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古城堡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涉案书信中一部分为丁聪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书信往来,包含家事安排、思想交流等纯属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交流,属于隐私权范畴。涉案手稿未公开发表,其内容涉及丁聪在当时历史时期的思想表达,属丁聪的隐私,应当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合理、审慎的利用一部分隐私,由于其用意系出于社会整体考虑,不属于侵权行为,但赵某某出售丁聪家信、手稿,完全基于营利目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丁聪作为名人的公众属性,并不导致公民权利被限制,更不等同于私人生活的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

赵某某未证实其获得案涉书信手稿的合法来源,未经权利人授权公开售卖丁聪家信、手稿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丁聪、沈峻隐私的侵害,并侵犯了丁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孔网”相关服务协议、商品审核规则中,均对平台禁止销售的商品进行了规定,其中就包括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商品,建立了主动审核机制。此外,古城堡公司对参与拍卖交易的买卖双方均收取成交价一定比例的佣金,并组织丁聪书信拍卖专场,更应对拍卖交易涉及的商品及信息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该案中,古城堡公司未能审慎履行上述审核义务,应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书信是否具有隐私属性,需要根据书信内容以及是否已经公开进行判断,名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收藏品交易平台应当对书信、手稿等涉及隐私属性的物品来源、内容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否则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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