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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一双火眼金睛,能教你识别非法集资,各类金融诈骗。

发布日期:2019-08-23    作者: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具体表现如下:
(一)商品类交易场所。
一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是指交易场所以做市商的模式组织交易活动,即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再由会员在交易场所发布的境外商品实时价格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与客户进行交易,本质上是会员与客户对赌,客户亏损即为会员盈利。
二是现货连续(延期)交易。它是一种杠杆交易,允许投资者通过每日支付一定费用将交割期限无限延后,并可以通过平仓离场免去交割,交易对象实际上是抽象出的符号和合约,实践中交割率极低。
三是融资融货交易。交易场所为买入货物的客户代垫货款并收取利息,客户以买入的货物作为偿债担保,并在价格上涨后卖货还款;交易场所垫付的资金来自以各种理财产品等名义向社会公众融入的资金,交易场所向融出资金的客户按日支付年利率10%以上的利息。
(二)邮币卡类等交易场所现货发售交易。
部分文化艺术品类及商品类交易场所,以邮资票品、钱币、磁卡为交易对象,或以珠宝玉石、茶叶、老酒等为交易对象,进行“现货发售”,即持有人向交易场所提交一定数量藏品托管后,拿出一定比例供客户申购,摇号中签确定申购结果后次日开始连续集中交易。
(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
一是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
二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信贷、票据、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
(四)“微盘”交易平台。
(五)交易场所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展业公司。
交易场所为了推广业务,在全国范围大量发展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这些机构基本都未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些甚至没有工商注册,就擅自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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