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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裂致店主右眼受伤 瓶身厚度不达标厂家赔21万

发布日期:2019-08-07    作者:吴远国律师

啤酒瓶爆裂致店主右眼受伤 瓶身厚度不达标厂家赔21万 
女子在建筑工地上卖啤酒时,被爆裂的酒瓶炸伤右眼。近日,XX法院以啤酒瓶存在质量瑕疵为据,判决生产厂家赔偿该女子21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80后女子小艾以在工程队驻地开小卖铺为生,2月初来到XX工程工地做生意。当年7月30日,小艾在卖啤酒给两名工人的时候,突然“嘭”的一声巨响,随即其眼睛感觉一阵疼痛并流血,后右眼被确定为炸伤致残,“右眼盲目四级,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十级伤残”。
经过一年的交涉,啤酒生产厂家一直否认酒瓶会爆炸,也不同意任何赔偿。小艾只得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生产厂家赔偿医疗费近3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啤酒生产厂家,违规使用过期劣质啤酒瓶(该啤酒瓶系2007年生产,规定使用期限为2年);现该啤酒瓶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条件下发生自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XX啤酒有限公司辩称,啤酒瓶使用2年系建议期限而非强制使用年限,故无所谓超期使用。根据被告的调查,原告对啤酒进行了不恰当的冷冻,导致啤酒瓶发生冷热气压不均;在交付啤酒的过程中,原告自己还不慎将啤酒瓶碰倒,故而引发啤酒瓶爆炸。所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原告未尽到合理保存以及谨慎拿放义务,被告并无过错。
法庭当场对酒瓶碎片封存,之后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的检验过程载明:“啤酒瓶的瓶身厚度最薄处仅为1.76毫米(国家标准为不小于2毫米),同一水平面的瓶壁厚薄比有部分大于2 (国家标准为不大于2)。”
鉴定人经综合判断认为,送检酒瓶的爆裂特征上仅反映外力作用的部分特点;由于送检啤酒瓶碎片缺少较多,未检见其他反映啤酒瓶爆裂的特征,故无法对送检啤酒瓶的爆裂原因予以明确判断。
【以案说法】
问:啤酒瓶究竟是“自爆”还是“它爆”?
答:根据司法鉴定部分检测结果可以确定,被告的啤酒瓶在厚度和厚薄比方面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该啤酒瓶的爆炸与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送检啤酒瓶的爆裂特征上还反映了外力作用的部分特点,该鉴定分析与被告证人证言的相关陈述具有符合之处,故外力作用也与啤酒瓶的爆裂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问:啤酒瓶使用期限可以超过2年吗?
答:鉴于该使用年限系国家建议使用年限而非强制报废年限,故法院对原告的相关主张不予认可。
问:如何确定双方责任?
答:被告辩称啤酒瓶爆裂系原告不当冷冻又不慎碰倒所致,但产品质量责任非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同时,被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原告有不当冷冻行为,而鉴定结论已明确被告的啤酒瓶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缺陷,故法院对被告的相关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法院确定被告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宝山区法院李新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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