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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扫黑中的10个错误做法,亟需纠正

发布日期:2019-08-06    作者:高震律师

编者按:最近有一则新闻很多网友都在关注,一对八旬以上的老人被贴上当地警方贴上了“黑恶势力”的标签,并公开征集犯罪线索。老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还有待司法机关的侦查裁决,在未得到确切通报的情况下,无从评议。但是,从网友的留言看,纷纷表示出对“扫黑除恶”标准认定的担忧。
“扫黑除恶”,净化社会风气,相信没有人会不赞成,但是,某些地方在打黑除恶指标的“高压”下慌不择路,枉顾民众合法权益,做出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并不罕见,有些甚至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不得不引起警惕。
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对记者表示,“在逮捕和起诉的时候不是黑社会的就不能按黑社会批捕,不是这个犯罪的就不能按这个罪名起诉”。本文列述了各地打黑除恶的常见的十种错误做法,一方面能够对司法工作人员起到一定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也鼓励民营企业家或普通民众在遭遇到不法侵犯时,要适时地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合法途径捍卫自身利益。
最高检急了:连发金牌强调不是黑社会的一个也不凑数(文章来源:新京报快讯)
7月18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最高检要求各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
可见从最高检层面已经意识到有些地方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出现了偏差,就像今年两会期间,最高检答记者问时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就对记者表示,“在逮捕和起诉的时候不是黑社会的就不能按黑社会批捕,不是这个犯罪的就不能按这个罪名起诉”,并对有些地方存在扫黑除恶下指标的问题明确指出“这是不可以的”!
此后不久,在今年的4月9日,两高两部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对扫黑除恶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了更有操作性的规定,以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跑偏”现象。
近期各地扫黑除恶新花样手法:
一、将几年前十几年前甚至二十年前的事,哪怕是连轻微伤都不构成的治安案件,包括已经调解结案的全部重新以寻衅滋事起诉;
二、将之前已经定罪定罪量刑的案件追加被告人再次起诉;
三、将之前判无罪的撤销再次起诉;
四、将一个事情分成多个罪名起诉(如到人家家里讨债,第一次去是一次犯罪,第二次去是两次犯罪,第三次去就按照寻衅滋事判十年);
五、追诉时效、一事不再理、上诉不加刑、再审有利被告原则、牵连犯理论、甚至追诉年龄等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全可以突破;
六、罪名可以随时变换,可以随时增加,财产可以想当然查封扣押冻结使用,甚至直接接管公司管理和财务;
七、罪名可以凑数,如不够轻伤定寻衅滋事,够轻伤就定故意伤害,有两个轻伤再就换成聚众斗殴,有了聚众斗殴就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民事纠纷就定合同诈骗,有了个合同诈骗就定敲诈勒索,有了敲诈勒索就定强迫交易,有了强迫交易就定非法侵入住宅,更狠的是将谈判行为定为强迫交易,将交易行为定为诈骗,将交易后发生纠纷的解决行为定为敲诈勒索......
八、将认识的朋友定为组织成员,将年龄大的人被称之为哥哥的定为组织领导者的大哥,也有极个别更搞笑的,如当年贵州黎氏家族案,将儿子定为大哥将父亲定为小弟;
九、将八竿子打不着的公司甚至在外地的公司定为黑社会的经济利益;
十、将所有事都想办法定个罪,如别人堵你矿山的路你寻衅滋事,别人割你的水管你寻衅滋事,你堵别人的路你寻衅滋事,你找人家讨说法你寻衅滋事,你打别人寻衅滋事,别人打你你寻衅滋事......
刑法罪名四百多个,运用当慎之又慎,不然,作为民营企业的老板,逃税、虚开发票、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等等等......
孙谦检察长在政协会议中还强调对民营企业家犯罪:“不能只抓人、封财产,一涉案就送进看守所”。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海南团小组会审议“两高”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列席并回应一些地方对“扫黑除恶”下指标问题。
“我们在督查和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对于‘扫黑除恶’下指标了。比如要求这个县公安局必须要办几个案子。”孙谦说,“如果真没有黑社会,这不是把好人当成坏人给办了?对于一个一般犯罪,也把他当成黑社会给办了?这是不可以的。”
“我们这些机构都带着‘人民’二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都是为了人民幸福,不是黑社会被打成黑社会了,这样怎么实现人民幸福?”孙谦反问。
他表示,对于“扫黑除恶”下指标问题,最高检去年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逮捕的时候,必须弄清楚,不是黑社会的,就不能按照黑社会批捕。不是这个犯罪,就不能按照这个罪名起诉。这是我们检察机关能够做的,这很重要。”孙谦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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