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对策
发布日期:201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
1、我国的法律指出:联合体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的法人代表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的成员方都具有投标的资格和能力,都具有法律地位,资源共享,有承担风险的能力.联合体的成员们都要是自愿联合组成的一个共同型组织,任何一方触犯到了法律整个联合体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联合体在进行投标之前都要进行协商,不能一方以自己的意愿去强制投标,要尊重联合体的意见.
2、联合体在进行建筑项目的投标时时一个整体,因此,联合体在进行投标的时候不能以一个或者两个的法人的名义进行投标,这就是违背了联合体的根本性质,联合体在对外投标的时候一定要以所有联合体成员的名义进行投标,这就达到了联合体的性质,联合体内部是统一的一个整体,但是每个法人都具有自己的权益,即使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都会落实到个人.
3、联合体组织根本上讲就是一个临时性的群体,就是因为个体法人的投资实力达不到要求,而来招募一些建筑企业一起来对一个规模大的建筑项目进行投资,因此,联合体法律上来讲就是一个临时性的群体,通过强强联手的方式来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弥补自身技术上的不足,将风险降低,分散到个人当中,从而更加容易的进行建筑项目的投资.
二、联合体投标的常见法律问题
1、在联合体组成之前可能由于选择合作伙伴的不正确和不合理导致联合体的实力削弱,导致联合体的实力比不上一家建筑项目企业的实力,这就影响了联合体的发展,同时部分建筑企业加入联合体的动机不纯,想依靠其他企业的实力,借助它们的投标资格来进行投标,是不合格而且不正确的联合体,违背了我国的法律.
2、部分招标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强制让部分建筑企业加入联合体中,违背了联合体组成的自由权,项目招标人不能强制性和强迫招标人加入联合体,不然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被整改的话就会罚款和予以撤销.
3、最后就是,部分建筑企业违规自行组成联合体,部分建筑企业不走法律规章制度,不签订有关协议就自行组成联合体,从而对某建筑项目进行投标,因为没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就使得联合体中的成员没有明确的分工和职责,在最终评审过程中由于投标联合体没有正规的法律文件,所以在签署投标协议的时候予以退回.
三、联合体投标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3.1、首先,在组成联合体之前要认真考虑合作伙伴的素质和自身实力,一定要寻找和自身实力差不多的建筑企业进行联合,一定要寻找与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范围在同一水准上的,从而可以通过互惠合作弥补自身的不足,为了降低投标的风险,一定要找准合适的合作伙伴,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联合体的成员之间一定要各自监督,坚守自己的岗位,发挥自身的作用,行使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签署的的合约上的细则来办事,联合体的成员在完成建设任务的期间都要有知情权,内部成员都要参与进去,这样才能相互配合和支持.
3.3、联合体与发包人要保持好一定的关系,一旦建筑项目进入了关键环节,招标人和联合体之间的联系就要更加紧密,招标人和联合体都要认真负责的去完成各项任务,但是,双方也要相互制约,双方都要履行合同中的规章制度,共同合作排除一些外界因素,其次,联合体内部成员之间也要精诚合作,在这关键时期要制定相应的条款来约束每一个人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禁得起外界舆论的考验,实现双方的共赢,来创造更大的利益,使双方向更高的方向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想投资一项综合性强的工程项目,单靠一个建筑企业的实力是办不到的,只有通过强强联手和通力合作才能使这个工程项目被招标,因此,联合体就此孕育而生,联合体通过合作,将各自的资源结合在一起,进行资源的共享,通过密切的合作来发挥自身的优势,但是,联合体在合作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联合体的发展,因此,联合体要学会找出自身的不足取改正它们,只有通过成员内部的努力和共同协商,互相学习,才能发挥自身最大的实力,是企业发展的更好.
参考文献
[1] 曹富国 . 中国招标投标法原理与适用 [M]. 北京 :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
[2] 江平 . 民法学 [M].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3] 王文元 . 新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用手册 ( 下 )[M]. 北京 :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199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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