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效力及履行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一)人数限制
在转让股权时,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法规定,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股东数额要符合法律要求。也就是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该在两个到五十个之间,不能超越这个标准。对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该保证不少于五个。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而且也是公司存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股权转让中,一旦股东人数超出或不足法律规定的范围,则股权转让合同可视为无效,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
(二)股东有限
有限公司向股东之外的人转出股权时,必须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时,转让方应该友好的同其他股东商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方转出的出资,那么该股东可以出资购买转让方转出的出资。如果该股东无力购买或无意购买转让方转出的出资,那么该股东则被视为同意股东转让出资。这个规定有力说明了在同等条件下,企业的其他股东对转让方转出的出资具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股权转让方在转出股权时应该事前和其他股东商议。法律还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在没有经过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就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则该合同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三)主体限制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的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都有严格的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必须遵守这些规定。针对转让时间,法律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针对转让主体,法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以及经理在任职期间不能转让他们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针对受让方,法律规定那些法律规定的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主体,如国家机关干部,不能成为股票受让方。
(四)担保保障
在股权交易中,一些转让方不遵守交易规则,在一些书面材料中掺杂虚假信息,给受让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防范转让方的非法行为,受让方应该主动要求转让方对其资料与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可能引起的债务纠纷提供担保,确保交易的公正。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在我国,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经政府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之后才能生效的合同,一种是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我国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该办理批准手续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中的国有股权与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对于其他一般的公司,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合同登记后才生效。但是,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如本合同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股票转让合同生效后,股票转让权并没有生效,还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履行合同,承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履行合同时,可能会出现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如转让方拒绝交出股权,受让方拒接接受股权或拒绝付款等现象。这时的合同处于生效而实际未履行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是因为股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于管理经营水平高的公司,受让方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对于经济效益不好的公司,受让方则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与责任。
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一般来说,转让方应该按照与受让方的约定,及时将股权转让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递交公司,并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转接股权之后就可以以公司颁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为依据对外宣称其为新股东,并以新股东的身份行使股权。《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义务变更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同时,公司的董事会也承担着新股东办理的义务,其他股东应该配合、协助董事会进行办理工作,不能因个人原因暗中加以阻挠。如果公司或者董事会没有及时履行股东办理义务,危害受让人的股东权利。那么,受让人应该通过法律起诉公司,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已经履行完主要义务,公司和其他职工采取任何行为都与转让方无关。如果新股东所在的公司或其他股东通过一定的方式有意阻止新股东获得自己股东身份或阻止新股东行驶自己的股东权利,那么受让方应该通过起诉公司或董事会来解决。
四、结语
在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中,双方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要尊重公序良俗,遵从交易惯例。笔者在本文主要谈论了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但是在交易过程中还存在市场风险与道德风险。因此,在股权转让中,股东应该综合各种因素,认真思考相关的条例,争取将风险降到最低,在交易中实现双赢或多赢。
参考文献:
[1] 赵艳秋.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理论基础与法律价值的考察[J]. 经济研究导刊, 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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