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发布日期:2019-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供电企业如何及时发现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点认识。
1格式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预先拟定。格式合同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预先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供电企业提供电力能源,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在与用电人交易之前就预先制定了格式合同。
(2)重复使用。由于无论向何人提供电力能源和服务,都执行同样的条件,因此,供电企业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重复使用性体现了使用格式合同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 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单方提出、未经协商。 供电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自身情况等因素拟定格式合同。 这一特点恰恰是格式合同产生法律风险的核心原因, 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 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而丧失缔约合同的自由与平等。
2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1)免责条款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即供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要做出合理的说明和提醒。比如,用电人违约用电造成损失时,供电企业免除责任的条款等。 所谓“合理方式”,通常要求提供合同的一方即供电企业以能引起用电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如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合同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
(2)合同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出现,仅是该条款本身无效,而并不是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合同本身的整体效力不受影响。
(3)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此条规定了格式合同解释时所遵守的三个原则, 即通常解释优先原则、 不利合同制定者解释原则和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 拿不利合同制定者解释原则来说,比如,供用电合同中规定:“A 供电公司架设的 B 段 10 kV 线路及配电变压器,产权由 C 企业所有,日常维护由 A 供电公司负责,若出现触电等侵权事故由管理人负责。 ”某日,儿童 D 在玩耍时误触变压器导致轻伤,就何方承担责任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所有人和维护人都可作为管理人的理解符合常理,在此情况下,提供格式合同的A 供电企业成为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合法的。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由格式合同制定者一方预先拟定, 又未与相对人预先协商,因此,法律偏袒相对人的利益无可厚非。
3格式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1)供电企业基于公平原则制定格式合同。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供电企业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合理提示的方式。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配风险,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 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故供电企业必须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人注意“免除自身责任”“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 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相对人的注意,诸如:字号、字体、颜色、位置等方式。 例如在制定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均以较大的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明示。也可以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特别提示条款”,该条款约定:“乙方(用电方)已特别注意到本合同黑体划线部分,且无任何异议并以签字为据”等。
(3)按照用电人的要求予以说明。按照合同相对人即用电人的要求进行说明,既是用电人的权利,也是合同提供方即供电企业的义务。 供电企业尽说明义务之责和提示注意义务,足以使用电人明了合同内容即可。
(4)设计可选择条款的框架合同文本。所谓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合同制定者设计合同的基本体例,内容上区分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的一种合同文本。 使用时相对人必须再根据具体情形, 对框架合同文本进行初步筛选补充,然后交由合同提供方进一步协商,最后确定合同文本内容。供电企业在拟订格式合同时,可较多地设计可选择条款供用电人选择, 防范和化解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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