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系统优化研究
发布日期:2019-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企业、行业与职业学校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进行良性互动,使得职业教育在培养社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过程中及时获取市场需求信号,从而调整办学目标、课程设置等一系列内容,以此来不断增强职业教育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主动性。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不仅是职业教育办学形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回归应有的轨道,也是职业教育解决自身人才培养规格与市场需求相适应,提升人才质量的重要途径。因此,在此前提之下,通过构建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体系来为校企合作保驾护航就显得很有必要性了。
(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是职业教育自身通过内在内容体系的自我审视与优化,从而促使职业教育体系内部的各组成部分更加合理、科学。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全面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灵活的办学机制和学制体系、协调的职业教育管理体系、合理的职业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完善的职业人才衔接培养体系等多方面内容。通过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来解决职业教育长期发展过程中的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不够紧密、人才规格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的系列问题,促使职业教育体系的结构性调整,使得职业教育的人才层次、人才规模和人才质量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实现职业教育体系的根本性变革。而作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完备、全面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的形成,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形成的重要方面。
(二)职业教育突破瓶颈,实现新发展的内在需要
我国职业教育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总结经验、自我调适使得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职业院校的基础建设不断完善、职业教育内部各层次的衔接呈现良好势头等。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认识到当下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职业教育社会吸引力不足、战略地位不凸显、行业企业参与不够、人才培养模式相对陈旧、人才层次和结构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并集中体现在职业教育体系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全面转型的要求,而导致这一核心问题的关键便是校企合作未能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发挥应有的效用。因此,迫切需要通过逐步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制定有效措施提升企业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使得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形成权责明确、内容全面、持久有效的局面,逐步推动职业教育走上科学发展的快车道。
(三)《职业教育法》的时代不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对于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最为紧密的职业教育,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如经济发展方式逐步由粗放型、消耗性向集约型、高效性转变;产业结构逐步由传统工业类型逐步向低碳产业、绿色产业转变,职业教育在促使自身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方面也呈现出了新的发展状况和问题。而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统领性法律--《职业教育法》在面对职业教育新的发展状况和问题时,其自身对于职业教育相关问题的内容规定却表现出了不适应性与滞后性,其中对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便是一个典型方面。职业教育必须通过校企合作的途径来加强与市场的联系,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规划和人才需求来制定自身的发展规划。随着职业教育发展程度的不断加深,职业教育对于更深层次的校企合作的需求也在不断加强,这就需要具体的法律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在合作主体的权责利,以及相应的惩罚和保障措施等多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而当下《职业教育法》未能及时更新、吸纳新的内容,使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推进因为缺少具体的法律法规而曲折前进。
(四)调动企业行业参与积极性的有效途径
当下我国校企合作普遍性地呈现出了“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特征,学校参与意愿强烈,而企业行业的参与意愿却很低。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行业企业利益至上的终极目标与学校育人为主目标的偏差,针对此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开展的过程中就应注重协调二者在目标方面的差异性,通过校企合作专门性法律的制定来明确和保障企业行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权益,使得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过程中既能够创造社会效益也能收获企业效益。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行业不参与或者是违反校企合作协议所应受到的惩罚,缺乏相关的法律进行明确规定,这无形之中降低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也就提升了企业的毁约频率,形成了“有利纷纷来,无利便毁约”的局面。因此,通过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增加法律条文中的刚性条款对参与企业的义务、违法后果进行明确表述,维护各合作主体应有的权益,形成约束力;同时对于企业参与所能享受的相应权益进行有效保障,从而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的反思
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审视当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的现状,结合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明确未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推进过程中在法律保障方面的具体需求,从而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
(一)校企合作机制的构建在相关法律内容规定中的缺失
首先,从我国的根本性大法--《宪法》关于职业教育的内容来看,《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和发展各种学校和教育,包括职业教育,对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等,而未对企业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我们未能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来寻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依据。其次,从我国教育的根本性法律--《教育法》关于职业教育等相关内容来看,在《教育法》的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四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均提到了校企合作的相关内容,但对于校企合作机制的构建、保障机制的制定等内容未进行规定和说明,这使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推进的法律保障机制在《教育法》中也缺乏相应的依据。第三,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性法律--《职业教育法》来看,涉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条文有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等,而其中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校企双方的合作形式、内容等都未进行明确说明,这使得《职业教育法》在促进校企合作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
(二)一般性、相关性的法律多,具体性、配套性的法律少
从当下我国校企合作的实践过程来看,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主要有《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等,而这些法律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较多是扮演一般性法律的角色,对校企合作的相关内容仅作一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如《职业教育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通过上述具体法律条文我们便可看出不管是《教育法》还是《职业教育法》对于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都是运用如“应当”、“鼓励”等原则性的词汇来对校企合作的实施进行规定。与此同时,对于校企合作的开展在合作形式、合作内容制定、合作管理等具体细节方面也缺少应有的说明。在职业教育发达的德国,联邦政府和州一级政府分别制定职业教育法,并且二者是平行合作的关系,来明确国家、各级政府在促进校企合作开展时的具体责任。与此同时,德国政府还制定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以及《手工业条例》等多项推动校企合作开展的配套法律,来对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企业、学生、学校和行业的义务、责任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这与我国当下以《职业教育法》为主要依据来促进校企合作,而缺少配套法规的法律现状截然相反。
(三)原则性、义务性的条款多,刚性、权益性条款少
任何完善的法律规则应该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所组成,对于法律条文中原则性的规定若是缺乏否定性后,便会使得法律条文的法律效力大大降低,原则性条款由此也就转变为意愿性条款,法律履行主体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意愿来决定是否履行。《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由此条文我们也可看出,对于未对入职员工进行职业培训的企业也只是进行“责令改正”或者是罚款,刚性条款的缺失就使得企业在全行业普遍未形成职业培训氛围下,以较低的违法成本来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培训的费用等环节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另一方面,企业追求效益的现实目标,权益的获得是其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所在。而在《职业教育法》对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义务和权益表述方面呈现出了义务多、权益少而笼统的特点,如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与此同时,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四、五、六条规定:
企业与所接受的实习生必须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双方义务与权利,由此企业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而第七条有说明,对于合作协议未满三年的企业,将补征企业所得税,并收取滞纳金。该办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的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但缺乏对于企业与学生之间终止协议的原因等相关因素的考虑便直接对参与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就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参与风险,有可能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利于从根本上激发企业的参与热情。
(四)滞后性内容多,时代性内容少
职业教育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教育形式,为不同历史时期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各类技术技能型人才。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市场对于劳动力技能配备规格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这就要求职业教育紧跟时代发展的变化,以时代变革需求为信号,及时更新自己的办学目标、教学形式、专业设置以及课程安排等多方面的内容。对于职业教育来说,通过校企合作来及时获取时代发展信号,无疑是最有效的方式。然而,作为保障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依据--《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却未能及时跟随社会经济变革的步伐,及时的更新其中对于促进校企合作开展、校企合作的保障等多方面内容,使得当下校企合作推进过程中的很多法律依据都与现实情况相脱节,导致了校企合作缺少应有的法律保障体系而无法向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发展。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等,由此也可看出在全国职业教育发展形势形式欣欣向荣的背景下,原有的《职业教育法》已经无法满足职业教育大力发展需要,这也为校企合作专门的、具有时代发展特征法规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政策导向。
三、我国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优化的建议
在我国大力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背景之下,作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的优化不仅有助于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环境,而且使得我国校企合作能有效开展、落到实处。
(一)提升职业教育立法的效力等级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未能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以及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律《教育法》中寻求到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与当下国家在顶层设计方面不断关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现状相脱节。因此,在不断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过程中,《宪法》、《教育法》也应不断地调整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说明,明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乃至社会经济全面转型的重要意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具体义务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使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能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寻求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对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多是以政策性文本来替代法律文本,使得这些政策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过程中的法律效力远远低于法律文本,从而缺乏强制性和执行效力。因此,在逐步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应对部分政策与经验,通过总结、提炼,使之上升为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
(二)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
完善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不仅要求职业教育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横向各类法律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使得各相关法律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见图1)。如《劳动法》中对于校企合作过程中,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障等相关问题必须予以明确。
而且还需要建立从中央到地方不同等级关于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形成国家统一指导、制定整体发展规划,地方制定保障校企合作有效开展的具体性的校企合作相关法,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来制定职业教育相关的发展规划,从而塑造立体式的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见图2),改变以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条文过于指导性、概括性和笼统性,通过国家层面法律的指导,地方制定具体性、可操作性的校企合作保障法,从而保障校企合作各环节和各方面内容都能有效开展。
(三)及时更新、完善《职业教育法》,确保与时俱进
《职业教育法》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内容的规定和说明已不能很好地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新的社会背景和职业教育发展现状之下,《职业教育法》应及时的更新和完善。一方面,应根据国家未来的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明确未来市场的朝阳产业,如新能源、低碳环保产业等,从而及时地调整职业学校的办学目标、专业设置、课程安排等相关内容,做到职业教育紧跟时代发展步伐,有效、及时的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多元化需求提供人才储备。另一方面,应对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具体义务、具体权益以及违反相关法律的否定性结果进行明确界定;对于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保障经费、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等内容都应详细说明。这不仅有利于保障校企合作的规范性,也使得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的过程中能从中感受到真真切切的实惠,激发企业的参与积极性,这对于全行业普遍参与校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四)制定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单行配套法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设计的面很广,具体包括了校企合作协议的制定机制(决策机制、组织管理机制、责权利的协定机制)、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监督机制、保障机制、纠偏机制)、校企合作的评估机制(阶段性评估机制、终结性评估机制、奖励机制、惩罚机制)(见图3)。为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能实现应然的目的,我们必须针对校企合作的每个环节和部分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使其规范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制定出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单行配套法,如《校企合作促进法》、《校企合作经费保障条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条例》等,以此来优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环境,提升校企合作的吸引力。(图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EB/OL].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 法 [EB/OL].
[3][4][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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