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与特征
发布日期:201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合同法; 撤销权; 可选择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 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 我国法律也越来越健全, 法律的完善对于社会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 合同法也相继诞生, 同时在不断的完善中, 本文就此出发对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合同法
一、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特征
(一) 撤销主体的特殊性
撤销权的不同决定了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也有所不同, 法律也对行使撤销权的相关主体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因此我们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不能将其使用范围进行任意地扩大。比如在合同法中的第一百九十三条就提出了由于被赠与人的不良行为所导致赠与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是赠与人死亡的情况, 可以让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继承人进行赠予撤销的活动。在这条法律中提出的法定代理人和制定的继承人就是行使撤销权的特殊化主体, 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行使撤销权。
(二) 撤销形式多样化
行使撤销权的模式不是固定的, 合同法中根据撤销权相关内容的有所不同提出了多种撤销形式。首先是通知的方式。也即是合同的制定者将合同内容传达给对方的行为。比如无权代理撤销权就应该在合同确认前, 由相对人通过通知的形式将撤销权才传达出去。其次是仲裁的方式。当事人需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要求在发生纠纷前或是结束后, 通过各种书面形式或是将合同中的指定的各种仲裁条款为基础最后达成仲裁请求的协议, 并向相关的决策机构提出纠纷治理的请求。比如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误解, 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向仲裁的机构提出仲裁要求, 并行使撤销权。最后就是诉讼方式。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机构提出民事诉讼, 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比如由于债务人无缘由地放弃到期债权, 从而使债权人出现损失的情况, 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来撤销债务人行为。
(三) 撤销的可选择性
合同成立与否完全是由制定合同的当事人来自行决定的, 在保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法律给予合同制定者一定的自由, 并且相关的行为不受其他个人、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干涉, 如果不是十分重要的正当理由, 就不能限制制定者的合同自由。撤销权同样也体现出一种自由的原则, 相关权利人可以将法律规定作为基础, 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法律也允许合同制定者在了解撤销事由后自行选择撤销权的行使或是放弃行为, 具有一定的自由性。
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种类
(一) 要约撤销权
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当要约到达被要约人手中时, 就开始生效。为此如果想使要约的效力消失, 只能通过将要约进行撤回的方式, 这种形式就是要约撤销权。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那就是如果要约人通过其它的方式曾表明不能撤销要约或是规定了要约的期限, 那么被要约的人就可以将要约认作是无法进行撤销的, 同时已经以合同内容为基础进行了一定的准备活动的情况也是不能任意撤销的[1]。在行使要约撤销权的过程中, 如果合同法在限定撤销权时间时没有用月或是年来进行表示, 那么撤销要约的相关内容应该在被要约人提出承若通知前就传达到被要约人的手中。
(二)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就是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了, 但还没有产生相应的效力, 同时也不能确定是否会发生效力, 需要通过相关权利代表人的允许, 合同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力。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可以体现为无权代理合同和被限制民事行为的相关人员所签订合同的撤销权[2]。权力负责人在追认这两种形式的合同之前, 合同的相对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将其进行撤回。
(三) 债务保全撤销权
在债务人进行了一系列财产处分的行为, 并对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时, 债权人就可以对债务人的债务逃避等行为行使撤销权, 将其进行撤销。合同法中的第七十四条记载了, 由于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和放弃到期债权等行为而对债权人产生一定伤害的, 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债务人相关行为的请求。债务人通过不正当的低价转让, 让债权人出现损失, 并被人发现的情况, 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请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应该是在债权人了解撤销事由的当日开始, 直到一年后的同一日期。如果债权人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而无从得知撤销的事由, 那么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发生财产处分行为的当日开始计算, 并在五年之内行使撤销权都是有效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撤销权在合同法中正在被不断完善, 合同法中的关于撤销权利的完善为依法行使撤销权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撤销权在合同法中的完善, 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 有效控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
参考文献
[1]赵鸿江.关于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研究[J].法制博览, 2018 (11) :111.
[2]汤丽馨.浅谈合同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D].华东政法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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