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视域下完善诚信原则的措施和手段
发布日期:201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合同法; 诚信; 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 随之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活动也逐渐活跃起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民商活动中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冲突也更为突出。因此为了稳定社会现状, 促进社会发展,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法的研究。在对合同法进行制定时应当遵守公平、公正、诚信的基本原则, 从而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性。
合同法
一、诚信原则的相关概述
众所周知, 诚信是我国千百年来的优秀文化传统, 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核心精神。具体而言, 诚信主要是指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 行为人应当立足于诚信原则对自身权利进行行使, 同时履行自身的义务,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信守承诺, 在进行个人利益的追求和提升时不应当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 一旦行为人违反诚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一定意义上来讲, 诚信原则不仅仅是当前社会的核心精神和基本道德素养要求, 更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 致使行为人在社会生活中遵纪守法, 规范自身言行。立足于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应当是社会发展中最为基本的行为规范, 例如, 诚信是合同法制定、调整、优化的基本原则, 也是主要依据。只有基于诚信, 合同法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实施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也提出了诚信原则的重要性。其中, 诚实守信以及其他相关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大众的追求, 统一了相关认知。在诚信的指导下, 社会中的相关行业和领域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上对他人及自身进行明确的要求, 确保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在司法程序中, 公民立足于诚信原则,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 规范自身, 同时确保司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对相关的实践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
二、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在社会生产、生活、学习等过程中都应当用诚信原则维持相关的秩序和稳定, 经济市场更是以诚信作为基础原则。基于诚实守信进行合同的签订, 能够有效减少争端, 对成本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 从而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交易双方在进行合同的签订时应当将诚信原则贯彻到各个环节和阶段中, 并且充分发挥出其制约作用, 确保交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维护共同利益, 确保双方均在公平自愿的条件下进行合同的签署。
在前期的谈判过程中, 交易双方会根据自身的需求追求利益最大化, 并且以此作为主要基础进行谈判, 提出各自的要求和条件, 在合同中体现出自身利益。但如果双方均采用这样的方式则可能会出现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对方利益, 进行欺诈诈骗等现象, 这样的合同从一开始就存在一定的不足。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本着诚信原则, 从而有效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 同时通过诚信原则对交易双方的制约确保了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对合同条款及内容进行有效的履行时, 仍然是以诚信原则作为主要支撑, 对双方的行为观念进行有效的约束, 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双方秉着诚实守信的原则, 那么即使合同中存在一定的争议问题, 仍然能够在互惠互利的条件下进行快速有效的解决, 确保双方利益, 提升合同执行的有效性。
三、合同法视域下完善诚信原则的措施和手段
(一) 明确诚信评价在合同法中的标准
诚信原则能够对交易双方进行明确的约束和管理。相关人员应当进一步确定诚信评价在合同法中的相关标准, 例如主观行为、客观行为、行为结果等方面, 综合科学的判断对方的行为诚实性。另外,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制度, 对征信程序进行有效的规范管理, 同时建立起完整的信用档案, 对人员的违法行为及不诚信行为进行及时记录, 并且通过资源共享将此类行为进行备案。
(二) 注重公平公正、自愿诚信之间的联系
在司法程序中, 法官大多数会基于诚信原则对交易双方调和双方进行条件, 立足于诚信原则对合同及法律中的相关漏洞进行补充, 并且将其作为无规则可依时的重要判断依据, 从而对双方矛盾及冲突进行有效的判断处理。但是相关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其自身的言行, 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等行为的出现。
(三) 加强诚信原则的宣传教育
为了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针对不同类型的群体进行专项教育。通过开展培训活动、道德实践活动等等方式有效推动我国民主法制的建设, 同时立足于当前中国国情建立健全完整的奖励机制。
(四) 对相关仲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明确规定
相关司法部门在进行人员的扩充时应当选拔优秀人才、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确保自由裁量权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同时发挥公民监督管理职能, 对滥用职权等等行为严加惩处。
(五) 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
众所周知, 道德素养无法对公民进行强有力的约束, 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 要加强诚信原则的渗透,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从法律条款、环境等多方面角度建立相关的准则制度, 从而为社会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健全的诚信制度, 加速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例如, 职能部门可以制定明确的规范诚信法律制度, 提高不诚信行为的违法成本, 对法律后果进行设置, 加强执法力度, 充分发挥出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功能, 从而充分调动公民的积极性, 使其主动参与到诚信环境的建设过程中。
四、结语
综上所述, 职能部门应当明确诚信评价在合同法中的标准, 注重公平公正、自愿诚信之间的联系, 加强诚信原则的宣传教育, 对相关仲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明确规定, 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 刘向晚。合同法视域下的诚信原则问题探讨[J].卷宗, 2017 (10) .
[2]马雅晶。合同法视域下的诚信原则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 2017 (1) .
[3]杨瑾。《合同法》中诚信原则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 2017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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