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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正确使用证据才能赢得诉讼

发布日期:2019-07-23    作者:武景生律师

2000年3月8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某良种场签订了《荒原租赁合同书》,因原告方没有主动交纳承包费,2009年被告方收回土地,自此连续多年双方因为承包权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指令一审之后,2017年本律师代理被告某良种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二审(400万),原告方仅通过虎林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提供的证据证明农业损失,我方坚持因超越职权而没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失去了计算的依据,同时指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损失通常指补偿性、非惩罚性,故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一方没有投入种子、化肥、农药、人工等,故在计算时,不应当按照全部收益进行计算,应当减去上述成本。 最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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