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时的有关问题
关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从立法本意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系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做出的规定。
但是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衡量与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之间存在差异,当事人认为合理的诉请不为人民法院认定支持的情况并不鲜见。
故而将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即认为构成“申请有错误”,并一概要求申请人承担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立法本意。
因此,该条法律规定的“申请有错误”,应当理解为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与申请人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观方面,亦应包括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
即法律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而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申请人的主观存在。
故而我们认为要对每一个案件过程中申请保全人是否具有主观上足够的过错情节进行分析。以下列举的几种情形我们就并不认为是错误保全查,因为此时并不能认定申请保全人主观上构成过错:
1.起诉保全的金额高于法院判决的金额,但原先起诉的金额合理;
2.起诉时有一定的请求权权利基础,但是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应当以另一种法律关系进行起诉,故而驳回;
3.起诉保全后因保全申请人没有预见的新证据或者新的事由出现而导致的败诉;
综合而言,我们认为诉讼中申请保全错误的问题应当从主观上存在恶意或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进行分析。例如,对于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基础,或者提起诉讼请求中的金额诉请提得过高,以及其他没有在诉讼过程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事项等。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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